第四章 鉴定实施
第十四条 鉴定总站应根据鉴定能力、经费预算等因素综合情况统筹安排鉴定任务,品牌和高新技术企业,绿色、环保和国家重点扶持的产品优先安排。
第十五条 农机鉴定依据相应产品鉴定大纲进行。
第十六条 鉴定总站按照大纲要求,采信申请者申请时提供、由具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结果。
第十七条 鉴定总站应与已受理产品申请者协商确定鉴定时间,依据相应产品大纲组织抽取或确认样机/样品。
第十八条 鉴定用样机/样品由申请者无偿提供,并按期送到指定地点。鉴定结束且申请者对鉴定结果无异议后,样机/样品由申请者自行处理。
第十九条 在鉴定实施过程中,生产者名称和注册地址等信息发生变化的,由申请者提出信息变更申请,经鉴定总站审查同意后方可按新信息进行鉴定;不同意变更的,应按原信息进行鉴定或者申请者申请终止鉴定。
第二十条 申请者因故延期或终止鉴定项目,应向鉴定总站提交申请,经鉴定总站审核确认后予以延期或终止。鉴定总站因故延期或终止鉴定项目时,应向申请者说明原因。项目延期时间不超过12个月。
第二十一条 鉴定总站应当在鉴定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者出具鉴定报告。申请者对鉴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鉴定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鉴定总站申请复验一次。
第二十二条 鉴定总站原则上每季度末前在河北农机化信息网上公布通过鉴定产品的相关信息。
第五章 证书发放与标志使用
第二十三条 鉴定总站应当在鉴定结果公布后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者颁发证书。申请者凭证书使用农机鉴定标志。
第二十四条 证书和标志样式及规格按照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工作规范》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实施。
第二十五条 证书编号由鉴定总站统一编制。编号规则如下:
T(或Z)****1313####
其中:T表示推广鉴定,Z表示专项鉴定
****—4位年号
1313—鉴定总站代码
####—4位顺序号
第二十六条 通过农机鉴定的产品,生产者按照式样自行制作标志,并将标志加施在获证产品本体的显著位置。标志上的二维码由平台自动生成。
第二十七条 生产者的名称或者注册地址信息发生变化时,生产者应当在3个月内向鉴定总站提出证书变更的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鉴定总站对证书信息变更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经确认符合要求的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证书变更。变更后的证书编号和发证日期保持不变,原证书作废。
逾期未提出变更申请的,证书失效。
第二十八条 产品结构、型式和主要技术参数变化在大纲限定范围内或者大纲未做限定的,生产者可自主变更。大纲规定需要发证机构确认的变更,生产者应向鉴定总站提出变更申请。受理后的变更确认按照大纲规定实施并出具变更审查确认报告。产品结构、型式和主要技术参数变化超出现行大纲限定范围或经确认不符合要求的,生产者可按初次鉴定方式重新申请鉴定。
第二十九条 对经批准变更的证书,按证书发放程序和要求予以公布并上传平台。
第三十条 推广鉴定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专项鉴定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证书有效期满前6个月内,生产者在对下述情况确认无误后,从平台自行注册,由鉴定总站换发证书。
(一)产品在证书有效期满时符合现行大纲的要求;
(二)生产者营业执照或登记注册文件合法有效;
(三)证书信息未发生改变或证书信息发生改变已按规定进行了变更;
(四)产品结构、型式和主要技术参数未发生变化或发生变化未超出现行大纲允许范围,需确认的变更已完成确认;
(五)产品未在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或市场质量监督检查中出现不合格;
(六)未涂改、转让、超范围使用证书。
第三十一条 鉴定总站保存证书有效产品的相关材料,农机鉴定档案保存期至证书失效后1年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