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大葱收获机、遥控飞行喷雾机
(原植保无人飞机)投档要求
一、大葱收获机产品资质
(1)产品至少拥有实用新型发明专利、整机发明专利,以及省级以上科技成果鉴定或者评价证明之一;
(2)产品应当取得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依据国家、行业或企业标准出具的产品出厂合格证明;
(3)提供县级以上农机鉴定、推广、科研单位开展的田(场)间实地试验验证;
(4)产品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永久性铭牌。
二、遥控飞行喷雾机(原植保无人飞机)投档产品及其生产企业条件
1.投档产品须获得省级以上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或鉴定机构出具的检测合格报告或鉴定证书。投档产品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1)电动多旋翼植保无人飞机;
(2)空机重量不大于116千克,起飞全重不大于150千克,载药量10升及以上;
(3)设计飞行速度不大于15米/秒,设计飞行真高不超过20米,能够控制在视距内或扩展视距内操作;
(4)有固定的药箱安装位置和唯一匹配紧固件,一款机型能且只能匹配一款药箱;
(5)有操作人员身份密钥接入装置,能够做到经密钥连接后方可作业飞行;
(6)加装有飞行控制芯片、电子围栏、作业飞行数据实时记录存储设备和施药作业系统,具备防重喷漏喷、防农药漂移、断点续喷等功能,能够实现作业飞行可识别、可监测、可追查;
(7)具有全天候避障功能,配备全自主飞行作业和手动操控作业系统;
(8)防护等级不低于IP56,单台配备电池数量≥4组,并配备一次可充4组以上电池充电器,飞机药箱满载悬停时间≥10分钟;
(9)符合《植保无人飞机质量评价技术规范》(NY/T 3213-2018)中相关技术参数要求。
2.投档产品生产企业应具备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且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2)有植保无人飞机企业标准,并且企业标准应在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网上标准信息平台上备案并发布;
(3)建立有智能化管控平台,能够对其产品的作业飞行实行远程实时监测、安全管控,该平台已直接或间接接入中国民用航空局无人机云交换系统;
(4)拥有健全的植保无人飞机操作员培训考核体系,有较强的培训师资队伍,能够对其产品操作人员进行法律法规知识、安全飞行常识、基本操作技能、安全用药技术和突发情况应急处置等方面的培训考核;
(5)具备保证产品质量的相应研发、设计、生产能力以及售后服务能力,且有固定组装生产线及必要的产品出厂检验设备和相应的维护保护机制。在我市至少要设立1个售后服务中心,保证常用零配件供应和提供产品维修服务;
(6)未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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