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农机鉴质〔2019〕55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安徽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工作,根据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3号)、《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工作规范》(农机发〔2019〕3号),我站组织制定了《安徽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实施细则》,现予以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安徽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实施细则
安徽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站
2019年12月11日
附件:
安徽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省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和专项鉴定(以下简称试验鉴定)工作,根据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工作规范》以及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试验鉴定是指由安徽省财政经费支持实施的农机试验鉴定。
推广鉴定坚持公正、公开、科学、高效的原则,促进安徽省范围内重点通用型农机产品质量的提高和其他先进适用、安全可靠、节能环保型农业机械的推广应用。
专项鉴定是面向创新产品开展的鉴定,促进安徽省范围内农机新技术、新装备的推广应用。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安徽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产品种类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发布、鉴定申请与受理、鉴定实施、证书发放与标志使用、证后监督等工作。
第四条 农机试验鉴定工作实行信息化管理,通过安徽省农机试验鉴定管理服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鉴定信息系统),实行网上申请、受理、审核、变更、注册管理,统一公开农机试验鉴定大纲(以下简称大纲)、指南、鉴定结果和证书等信息。鉴定信息系统由安徽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站(以下简称鉴定站)负责运行维护管理。
第二章 指南发布
第五条 鉴定站负责制定并原则上每年调整、发布指南,明确试验鉴定产品的种类、范围和要求,列入指南的产品应有已公布的大纲。
第六条 鉴定产品种类范围根据安徽省农业生产和农机化发展需要,结合鉴定能力和省级财政预算状况等因素综合确定,重点支持具有本省特色的先进适用、安全可靠、节能环保等新型农机产品。
第七条 指南应包括试验鉴定产品类别、品目等内容。
第八条 鉴定站将指南建议报省农业农村厅同意后发布,并在发布后10个工作日内上传至全国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管理服务信息化平台(以下简称全国鉴定平台)和我省鉴定信息系统。
第三章 鉴定申请与受理
第九条 申请试验鉴定的产品应在农业机械生产者(以下简称生产者)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内,为合格产品,并在指南范围内。
试验鉴定一般由生产者申请,由销售者代理申请的,应当提交生产者签署的委托书。
第十条申请者通过鉴定信息系统填写并提交试验鉴定申请表(见附表)、产品执行标准备案截图、符合大纲要求的产品照片、产品规格表和用户名单;同时提交以下纸质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一)申请表(从鉴定信息系统下载打印)、产品执行标准文本、产品规格表和产品使用说明书;
(二)实行强制认证或者生产许可管理的产品的证书及附件(如适用);
(三)可采信的检验检测、适用性试验验证报告(如适用);
(四)委托销售者申请的委托书(如适用);
(五)用户名单,同时提供相对应的用户购机发票(或提供用户身份证信息及人机合影照片);
(六)产品创新性说明材料(专项鉴定);
(七)大纲规定的其他资料。
上述材料应为简体中文版本并加盖单位印章,其中申请表需经生产者法定代表人签字,一并寄送鉴定站。
第十一条 试验鉴定申请表应当按照一个独立的申请产品填写,同时申请多个机型时,符合大纲规定的涵盖机型或鉴定单元,应与主机型合并申报。
第十二条 申请试验鉴定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未列入指南的;
(二)生产量、销售量不满足大纲要求的;
(三)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且未按要求改正的;
(四)已向其他鉴定机构申请的;
(五)生产者违背所作承诺的,或者申请前五年内有违反《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和第三十条的规定的;
(六)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第十三条 试验鉴定申请由鉴定站统一受理。鉴定站对申请材料进行材料完整性和内容符合性审查,自收到书面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通知申请者。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试验鉴定项目实行统一编号,编号规则如下:
T(或Z)****34###
其中:T表示推广鉴定,Z表示专项鉴定
****—4位年号
34—安徽省
###—3位顺序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