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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办机械〔2019〕102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地、州、市农业农村局: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2020年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8〕5号)精神,为充分发挥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引导作用,加速农机新产品推广应用,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9-2020年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9-2020年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实施方案点击下载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9-2020年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点击下载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19年5月7日
附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9-2020年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实施方案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2020年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8〕5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8-2020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新农机发(2018)11号)精神,自治区将开展2019-2020年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工作,制订本方案。
一、试点产品条件和补贴标准
(一)试点品目。经农业农村部备案批准,自治区新产品补贴试点机具品目为:果实捡拾机、果园作业平台、智能喷雾控制系统。
(二)产品条件。1.至少拥有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或者省级以上科技成果鉴定(评价证明)之一;2.应当取得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依据国家、行业或企业标准出具的产品出厂合格证明;3.应在自治区境内开展过由农机部门组织的试验验证,并做出适用性评价。
(三)补贴标准。试点品目果实捡拾机、果园作业平台和智能喷雾控制系统分档及补贴标准见附表。
二、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三、试点时间、规模和范围
试点时间:方案印发之日至2020年12月31日;
试点规模:年度自治区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资金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按照先申请先补贴,资金用完,停止受理的原则办理,因当年试点资金规模不够等原因无法享受补贴的,下一年度优先补贴。个人申请同一品目补贴机具不超过5台,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申请同一品目补贴机具不超过10台。
试点范围:自治区各县(市、区)及农牧场。
四、企业投档
参与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的生产企业自愿申请投档,投档成功后,整个试点时限内有效。符合投档要求的企业和产品,经公示无异议后,将导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
五、补贴操作流程
自治区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实施操作实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兑付、直补到卡(户)。具体操作办法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8-2020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相关规定执行。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农业农村(农机)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购置补贴领导小组作用,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措施,确保试点政策落实见效。
(二)加强动态监管。各地要严格按照《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违规行为处理实施办法》的要求,加大全程监管力度,依法依规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发现列入试点品目的农机产品存在质量不稳定、用户投诉较多或售后服务不到位等情况的,各级农机主管部门可按有关规定要求,采取暂停审核、约谈告诫、限期整改、暂停或取消产品补贴资格、列入黑名单等措施,并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试点过程中,自治区可按照《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2020年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工作的通知》等相关规定调整试点产品的补贴标准。
(三)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试点产品生产和经销企业对产品质量和服务承担主体责任,应保证提供的产品符合国家强制安全标准,且其性能达到企业承诺的指定标准,售后服务等符合相关规定。试点产品补贴资格或经销补贴试点产品的资格因生产或经销企业违法违规被农机主管部门暂停、取消,所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由生产或经销企业自行承担。
试点结束后,本实施方案即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