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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2018-2020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使用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9-04   来源:厦门市农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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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农〔2018〕173号


各区农业与林业(农林水利)局,集美、海沧、同安、翔安区财政局: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 -2020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8〕13号)精神,为做好我市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高效、规范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严格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我们制定了《2018-2020年厦门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使用实施方案》,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农业局

厦门市财政局
  2018年8月31日


2018-2020年厦门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使用实施方案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 -2020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8〕13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部署,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按照《指导意见》总体要求,全力保障粮食和我市主要农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的需求;坚持绿色发展,示范推广节能环保、精准高效农业机械化技术,坚持科技创新,加快引进技术先进农机产品,提升农机作业质量,坚持普惠共享,全面推进补贴范围内机具敞开补贴;扶持壮大一批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促进农机社会化服务,创新组织管理,着力提升制度化、信息化、便利化水平,严惩失信违规行为,严防系统性违规风险,确保政策规范廉洁高效实施,不断提升公众满意度和政策实现度。
  二、补贴范围与补贴对象
  (一)补贴范围。我市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为14大类35个小类75个品目(详见附件1),重点支持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生产所需机具和高效植保、节水灌溉、高效施肥、秸秆还田离田、残膜回收、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等农业绿色发展所需机具。
  补贴范围内全部机具实行敞开补贴、应补尽补。补贴范围有进有出,总体稳定,调整工作原则上按年度进行。
  (二)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同安区、翔安区、集美区和海沧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台湾同胞和台资农业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三、补贴机具、补贴标准及购置数量规定
  (一)补贴机具。补贴机具必须是补贴范围内的产品,并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1)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2)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3)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永久性铭牌。
  (二)补贴标准。中央财政资金采取定额与比例相结合的方式确定补贴额,单台机具“定额补贴”高于销售价30%的,按照销售价的30%确定补贴额,机具实际补贴额实行补贴定额和30%补贴比例的双重限制。
  机具分类分档和中央财政资金补贴标准参照省农业厅公布的机具分类分档和补贴额执行。补贴机具补贴额不超过同档产品上年市场销售均价的30%;通用类机具补贴额不超过农业部发布的最高补贴额。市级补贴资金实行累加配套补贴。为鼓励粮食生产,提升水稻耕种收机械化水平,对购置水稻插秧机秧盘播种成套设备(含床土处理)按照中央补贴资金的100%配套补贴;对其他机具按照不超过中央补贴资金的50%给予配套补贴。具体补贴标准以正式公布的《厦门市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另行印发)为准。
  (三)补贴额及补贴数量规定。每个补贴对象每年享受中央资金补贴实行补贴额和补贴数量双控制,具体规定如下:一个农户总额不超过10万元,购置补贴机具数量不超过10台(除增氧机外,同一类型机具不超过4台);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总额不超过30万元,购置补贴机具不超过20台(除增氧机外,同一类型机具不超过6台);农机化专业合作组织和承担主要农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示范推广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总额不超过60万元,购置补贴机具不超过30台(除增氧机外,同一类型机具不超过8台)。
  四、资金分配使用
  市级农业部门、财政部门在综合考虑各区购机需求、当年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使用等情况,科学合理测算各区补贴资金使用规模,对资金余缺情况及时进行动态调剂,避免出现资金大量结转。上年结转资金可继续在下年使用,每年9月底前各区要书面上报上年结转资金使用情况,未能完成的资金由市级统一调剂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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