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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农委计财〔2018〕46号
有农业的区农委、农机中心、财政局: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8〕13号),市农委、市财政局制定了《天津市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及时反馈落实情况。
附件:天津市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点击下载
市农委
市财政局
2018年6月8日
天津市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2020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8〕13号)、《市农委市财政局关于农机购置补贴实施全价购机的通知》(津农委(2014)4号)和《市农机局市财政局关于优化农机购置补贴程序的通知》(津农机计〔2016〕109号)要求,制定天津市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紧紧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天津实施,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农业机械化全程全面高质高效发展为基本要求,促进农机装备结构优化、农机化作业能力和水平提升;持续发挥补贴资金引导作用,全力保障主要农产品生产全程机械化的需求,为有效供给提供坚实的物质技术装备支撑;坚持绿色生态导向,大力推广节能环保、精准高效农业机械化技术,促进农业绿色和都市型现代农业发展;继续实施补贴范围内机具敞开补贴,加大对农业机械化薄弱环节支持力度,促进农机社会化服务,着力提升制度化、信息化、便利化水平,严惩失信违规行为,严防系统性违规风险,确保政策规范廉洁高效实施,不断提升公众满意度和政策实现度。
二、补贴实施范围和补贴机具
在本市所有涉农区组织实施,包括蓟州区、宝坻区、武清区、宁河区、静海区、东丽区、津南区、西青区、北辰区和滨海新区。
中央财政资金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以下简称“补贴范围”)为13大类27个小类49个品目,市财政资金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为13大类27个小类50个品目(以上品目信息,详见附件1),实行补贴范围内机具敞开补贴。优先保证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生产所需机具和深松整地、免耕播种、高效植保、节水灌溉、高效施肥、秸秆还田离田、秸秆综合利用、设施农业、残膜回收、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等支持农业绿色发展机具的补贴需要,逐步将区域内保有量明显过多、技术相对落后、需求量小的机具品目剔除出补贴范围。
补贴机具必须是补贴机具范围内的产品,同时还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1)获得农业机械鉴定证书(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2)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3)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永久性铭牌。
我市择机选择不超过3个品目的产品开展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以下简称“新产品试点”),重点支持绿色生态导向和特色产业适用机具。新产品试点具体方案由市农委市财政局发文另行规定。
补贴机具范围保持总体稳定,按年度进行调整。对经过新产品试点基本成熟、取得资质条件的品目,可依程序按年度纳入补贴机具范围。
各区可将符合特色农业发展所需和区域适用性强的机具,列入区级财政安排资金的补贴范围,具体补贴机具品目和补贴标准各区自行制定。
三、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
补贴对象为我市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个人年度内享受补贴资金限额原则上为50万元,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年度内享受补贴资金限额原则上为200万元,确因生产需要,补贴资金总额超出上述规定的,由补贴对象向所属区农机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可以按照生产需求享受补贴资金。
中央和市财政农机购置补贴实行定额补贴,补贴额由市农委农机办负责测算确定发布。原则是,通用类机具中央财政补贴额不超过农业部发布的最高补贴额。补贴额依据同档产品上年市场销售均价测算,原则上测算比例均不超过30%(中央和市财政叠加补贴额测算比例不超过50%)。上年市场销售均价可通过本市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补贴数据测算,也可通过市场调查或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测算。对技术含量不高、区域拥有量相对饱和的机具品目,应降低补贴标准。
一般补贴机具单机补贴额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挤奶机械、烘干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12万元;100马力以上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大型联合收割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15万元;2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25万元。
补贴额的调整工作一般按年度进行。鉴于市场价格具有波动性,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具体产品或具体档次的中央财政资金实际补贴比例在30%上下一定范围内浮动符合政策规定。发现具体产品实际补贴比例明显偏高时,应及时组织调查,对有违规情节的,按农业部、财政部联合制定的《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以及本市相关规定处理;对无违规情节且已购置的产品,可按原规定履行相关手续,并视情况优化调整该产品补贴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