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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管理局农机局、计财处,北大荒农业股份公司农业生产部、财务部,各农牧场农机科、财务科,各分公司生产技术部、财务部:
为了切实做好垦区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支持引导农业机械化全程全面高质高效发展,促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助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2020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8〕13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黑龙江省农垦总局2018-2020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黑龙江省农垦总局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点击下载
农垦总局农业机械化管理局
农垦总局财务处
2018年6月7日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紧紧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农业机械化全程全面高质高效发展为基本要求,突出重点,全力保障粮食和主要农产品生产全程机械化的需求,为国家粮食安全和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提供坚实的物质技术支撑;坚持绿色生态导向,大力推广节能环保、精准高效农业机械化技术,促进农业绿色发展;推动科技创新,加快技术先进农机产品推广,促进农机工业转型升级,提升农机作业质量;推动普惠共享,推进补贴范围内机具敞开补贴,加大对农业机械化薄弱地区支持力度,促进农机社会化服务,切实增强政策获得感;创新组织管理,着力提升制度化、信息化、便利化水平,严惩失信违规行为,严防系统性违规风险,确保政策规范廉洁高效实施,不断提升公众满意度和政策实现度。
二、补贴范围和补贴机具
中央财政农机补贴政策继续覆盖垦区所有农牧场(含北大荒农业股份公司农业分公司,下同)。根据垦区农业生产实际需要和补贴资金规模,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确定垦区中央财政资金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以下简称“补贴范围”)为13大类27个小类56个品目(详见附件1)。垦区实行补贴范围内机具敞开补贴。确保证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生产所需机具和深松整地、免耕播种、高效植保、节水灌溉、高效施肥、秸秆还田离田、残膜回收、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等支持农业绿色发展机具的补贴需要。
补贴机具必须是补贴范围内的产品,同时还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1)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2)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3)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永久性铭牌。
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资质采信农机产品认证结果等具体办法另行规定。补贴范围保持总体稳定,需要调整的按年度进行。地方特色农业发展所需和小区域适用性强的机具,可列入地方各级财务安排资金的补贴范围,具体补贴机具品目和补贴标准由农牧场自定。
三、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
补贴对象为辖区内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牧场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农牧场及相关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在保障个人购机权益的前提下,鼓励因地制宜发展农机社会化服务组织,提升农机作业专业化社会化服务水平。
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实行定额补贴,其中,通用类机具补贴额不超过农业部发布的最高补贴额。补贴额依据同档产品上年市场销售均价测算,原则上测算比例不超过30%。上年市场销售均价可通过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补贴数据测算,也可通过市场调查或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测算。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减少具体产品补贴标准过高的情形,垦区采取定额与比例相结合的方式确定补贴额,单机补贴比例不超过45%。
一般补贴机具单机补贴额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挤奶机械、烘干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12万元;100马力以上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大型联合收割机、水稻大型浸种催芽程控设备单机补贴额不超过15万元;2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25万元。
补贴额的调整工作一般按年度进行。鉴于市场价格具有波动性,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具体产品或具体档次的中央财政资金实际补贴比例在30%上下一定范围内浮动符合政策规定。发现具体产品实际补贴比例明显偏高时,应及时组织调查,对有违规情节的,按农业部、财政部联合制定的《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以及垦区相关规定处理;对无违规情节且已购置的产品,可按原规定履行相关手续,并视情况优化调整该产品补贴额。
四、资金分配使用
农机购置补贴支出主要用于支持购置先进适用农业机械,以及开展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等方面。鼓励采取融资租赁、贴息贷款等形式,支持购置大型农业机械。各级农机主管部门和财务部门科学测算资金需求,综合考虑耕地面积、农作物播种面积、主要农产品产量、购机需求、绩效管理、违规处理、当年资金使用情况等因素和中央财政预算安排情况,测算安排农牧场补贴资金规模,对资金结转量大的农牧场不安排或少安排资金。财务部门要会同农机化主管部门加强资金监管,定期调度和发布资金使用进度,强化区域内资金余缺动态调剂,避免出现资金大量结转。当年结余补贴资金经管理局和总局同意后,可以在管理局内或总局内调剂使用,实行“异场录入”的方式。上年结转资金可继续在下年使用,连续两年未用完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垦区各级财务部门要增加资金投入,保证补贴工作实施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