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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2018-2020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5-30   来源:吉林省农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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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办补时间和相关要求
  (一)补贴办理时间。农机购置补贴办理时间,以年度为单位,实行全年办理。每年补贴办理截止时间为当年12月15日。在当年补贴截止时间后,不对当年购置机具办理购机补贴核实确认手续。下年原则上不对上年购置的未办理补贴核实确认手续的购置机具实施补贴。
  (二)机具补贴时限。申请办理补贴的机具,应当为当年新购置机具。其补贴资格为当年购置、当年办理、当年有效。为满足购机者生产需要,对当年购置且已投入生产应用的补贴机具,给予办理补贴。
  (三)补贴申领时间。购置补贴申领有效期原则上当年有效。因当年财政补贴资金规模不够、办理手续时间紧张等没有兑现补贴的,在下一个年度优先补贴,其补贴额按照购置当年的补贴额补贴。
  六、特别事项和管理要求
  (一)实行牌证管理的补贴机具。对实行牌证管理的拖拉机、联合收获机等补贴机具,要先行办理牌照,后再办理补贴,也可在办理牌照过程中一并核验办理补贴。
  (二)对安装类、设施类等其他补贴机具。对收获后处理机械、农产品初加工机械、畜牧机械、基本农田建设机械及微耕机田园管理机等安装类、设施类或安全风险较高类补贴机具,在生产应用一段时期后兑付补贴资金。
  (三)敞开补贴机具核验。对敞开补贴机具购置数量的县(市、区),对个人当年购置机具数量3台及以上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当年购置机具数量6台及以上的,要根据购机者购置补贴机具的数量是否与其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是否与其生产实际需要相符合、是否与其实际购机能力相匹配三个方面进行核查,对购置补贴机具的数量,超出其经营规模、生产实际需要、实际购置能力的,可在其说明购置补贴机具数量使用情况并进行考核后确定补贴数量,也可在其生产应用一段时期后兑付补贴。各地也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明确要求,做好管理。
  (四)异地购置补贴机具。对补贴对象跨地区经营的,有从事农业生产的合法证明,可以在户籍所在地或注册登记地之外的稳定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所在地购置补贴机具并向当地农机化主管部门提出补贴资金申领事项,具体由县(市、区)细化要求,结合实际操作。
  七、补贴操作流程
  全省按照“自主购机、自愿申请、据实补贴、县级结算、直补到卡”的操作流程实施补贴。
  (一)发布实施规定。省级及以下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和有关规定发布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补贴额一览表和补贴机具产品名录等信息。
  (二)组织机具投档。自愿参与我省农机购置补贴的农机生产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向我省农机化主管部门提交有关资料。省农机化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形式审核,集中公布投档产品信息汇总表。对纳入我省补贴范围的产品,由其生产企业按照我省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产品信息录入要求,做好其产品信息录入工作,并对其录入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三)自主选机购机。购机者按照公布信息自主选机购机,并对购机行为和购买机具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责任义务。鼓励非现金方式支付购机款,便于购置行为及资金往来全程留痕。
  (四)补贴资金申请。农机购置补贴实行依据申请补贴制度。购机者享受补贴政策要自主向当地农机化主管部门提出补贴资金申领事项,按规定提交申请资料,其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由购机者和补贴机具产销企业负责,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严禁以任何方式授予补贴机具产销企业进入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办理补贴申请的具体操作权限,严禁补贴机具产销企业代替购机者到主管部门办理补贴申请手续。
  (五)补贴资金兑付。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时限要求对补贴相关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核,组织核验机具,经审核通过并公示后,由财政部门向符合要求的购机者发放补贴资金。对涉及本意见第六条“特别事项和管理要求”的机具,按照相关要求兑付补贴资金。县(市、区)应根据上述规定,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细化和制定具体工作流程。
  (六)经销企业公布。补贴产品经销企业由农机生产企业自主确定并通过吉林省农业机械化信息网农机购置补贴专栏向社会公布。根据“谁确定、谁负责”的原则,农机生产企业应对其确定的补贴产品经销企业的经销行为承担相应责任。已列入黑名单的经销企业和个人,不允许参与补贴活动,所销售产品不能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政策。
  八、在全省开展农机报废更新和农机新产品补贴试点
  为满足全省农机化发展需要,在全省开展农机报废更新和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工作。
  (一)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全面推开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支持鼓励各县(市、区)通过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加快淘汰耗能高、污染重、安全性能低的老旧农机具。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按照《吉林省农业委员会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吉农机发〔2017〕22号)有关要求实施。
  (二)植保无人飞机购置补贴试点。全省开展植保无人飞机(即遥控飞行喷雾机)购置补贴试点。补贴对象为从事植保作业的农民(农机)专业合作社、植保作业组织和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组织,对个人购置植保无人飞机暂不予补贴。植保无人飞机购置补贴资金在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中统筹安排,2018年全省总量控制在1000万元以内。试点以县(市、区)为单位并依据县(市、区)农机、财政主管部门申请开展。试点具体办法由省农机、财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三)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为支持绿色生态导向和丘陵山区特色产业及区域性较强的适用机具应用,在全省开展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2018年全省总量控制在1000万元以内。试点以市(州)为单位进行。市(州)农机化和财政主管部门可按照《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2020年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8〕5号)精神,选择农机新产品开展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开展试点的市(州)农机、财政主管部门要制定试点工作方案,报省农机、财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组织实施。全省开展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品目数量不超过3个。
  九、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密切沟通配合,明确职责分工,形成工作合力。要加强补贴工作业务培训,组织开展廉政警示教育,提高补贴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认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及时向上级机关报告。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增加资金投入,保证补贴工作实施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
  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制度建设,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做好补贴资金分配调剂、补贴范围确定、补贴额测算和组织补贴机具分类分档、违规行为查处等工作,督促指导各地全面落实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规定。
  地市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指导,重点开展县级补贴方案审核、补贴资金需求审核、督导检查、违规查处等工作。
  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在本级政府领导下组织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共同做好补贴资金需求摸底、补贴对象确认、补贴机具核实、补贴资金兑付、违规行为处理等工作,重大事项须提交县级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策。
  省农机鉴定部门以先进、适用、绿色、高效为原则制定公布鉴定产品种类指南,并及时公开鉴定证书、鉴定结果和产品主要技术规格参数信息,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提供有力保障。
  (二)规范操作,高效服务。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确保政策公正公平实施,严格按照程序规范操作,廉洁高效规范的落实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要切实加快补贴申请受理、资格审核、机具核验、受益公示等工作,鼓励在购机集中地或当地政务大厅等开展受理申请、核实登记等“一站式”服务。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与补贴办理机构,要加强工作协调衔接,健全完善科学规范高效补贴办理制度和办理流程,提高办事效率。
  各地要完善补贴机具核验流程,重点加强对大中型机具的核验和单人多台套、短期内大批量等异常申请补贴情形的监管,积极探索实行购机真实性承诺、受益信息实时公开和事后抽查核验相结合的补贴机具监管方式。
  (三)公开信息,接受监督。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政策宣传,将补贴实施方案下发到乡(镇、街道),宣传到村组,扩大社会公众知晓度。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全面建立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对申请购机补贴者信息进行公示,对实施方案、补贴额一览表、操作程序、补贴机具信息表、投诉咨询方式、违规查处结果等重点信息全面公开,实时公布补贴资金申请登记进度和享受补贴购机者信息(格式参见附件2)。要严格执行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制度,公示信息应做到及时、完整和便于查询,确保专栏有效运行。
  (四)加强监管,严惩违规。各级农机、财政部门要全面建立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内部控制规程,规范业务流程,强化监督制约,要全面履行监管职责,加强专项督导检查力度,发现问题迅速处理及时汇报。要贯彻落实《吉林省农业委员会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吉农机发〔2017〕16号)精神,加大违规行为查处力度,严处失信违规主体。对实名投诉举报的问题和线索,凡报必查、一查到底。对于购机者投诉多、服务不到位、产品质量差的产销企业,以及参与违法违规操作的产销企业和购机者,一经查实,严厉惩处。
  农机生产和经销企业产品补贴资格或经销补贴产品的资格被暂停、取消,所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由违规农机生产或经销企业自行承担。
  (五)突出绩效,强化管理。各地应树立绩效管理理念,高度重视绩效管理工作,建立以结果为导向的监测与评价体系,认真完成各项任务指标,并逐级做好延伸绩效管理,促进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更加规范高效地落实。全省要进一步加大绩效考核的力度,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各市(州)要负责本辖区县(市、区)农机购置补贴延伸绩效考核监管工作。省农委于每年年底以交叉检查考核等多种方式组织开展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延伸绩效管理考核,对各地农机部门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及取得绩效进行综合考评。
  各农机(农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根据省里实施意见,结合农机补贴工作实际,制定本地(2018—2020年)补贴实施方案,印发执行并抄报省农委和省财政厅。每年12月10日前,要将全年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施情况总结报告报送省农委、省财政厅。《吉林省农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吉农机发〔2015〕11号)自2017年12月31日废止。
  附件点击下载:1.吉林省2018—2020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2.____年度____县(市、旗、场)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的购机者信息表
  3.2018年吉林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


  各省2018年农机补贴相关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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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汇总:各省2018年农机补贴额变化情况数据对比(及时更新) 点击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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