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农综〔2018〕78号
各市、县(区)农业(农机)局(站、中心)、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农村发展局、财政金融局:
根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关于做好2017年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的通知》(农机安〔2017〕14号),按照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2〕133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农业厅与省财政厅联合制定了《福建省2018年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福建省农业厅
福建省财政厅
2018年4月28日
福建省2018年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推进供给侧改革,进一步优化农机装备结构,推动农机节能减排,减少农机事故隐患,根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2〕13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与政策规定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农民自愿、国家扶持、方便高效、促进更新”的原则,鼓励和引导农业机械及时报废更新和升级换代,加快节能、环保、安全农业机械的推广应用。对机主自愿报废淘汰老旧农机且购买新农机的给予适当补助。农机报废更新补贴与农机购置补贴相衔接,进一步扩大财政补贴政策效应,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
二、实施范围
实施范围为省内实施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县(市、区),具体实施县(市、区)为: 福清市、长乐区、福安市、福鼎市、荔城区、仙游县、晋江市、安溪县、龙海市、平和县、长汀县、武平县、上杭县、宁化县、建宁县、尤溪县、沙县、建阳区、邵武县、建瓯市、武夷山市、浦城县。
三、补贴对象
符合本方案要求报废老旧农机且购置新农机的,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本方案简称“机主”),可申请享受农机报废更新补贴。
四、机具种类与报废条件
已在辖区县级农机监理机构注册登记的拖拉机(包括多功能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机具:
(一)达到报废年限的。手扶拖拉机报废年限为10年;多功能拖拉机报废年限为6年;20马力以下轮式拖拉机报废年限为10年;20马力以上轮式拖拉机报废年限为15年;履带拖拉机报废年限为12年;自走式联合收割机报废年限为12年。
(二)由于各种原因造成严重损坏,无法修复的。
(三)预计大修费用大于同类新产品价格50%的。
(四)未达到报废年限,但技术状况差且无配件来源的。
(五)国家明令淘汰的。
申请报废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应基本完整,发动机、方向机、变速箱、前后桥、车架总成等主要零部件(以下简称“主要零部件”)基本齐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