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精神,适应农机化发展形势要求,更好发挥农机鉴定支撑保障作用,我部制定了《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登陆农业部网站(网址:www.moa.gov.cn),进入首页主菜单“互动”中的“征求意见”栏目,点击“农业部关于《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提出意见。
3.电子邮件:njhkjc@agri.gov.cn
4.通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南里11号农业部农机化司科教处 邮政编码:100125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8年3月15日。
附件:关于《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说明点击下载
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征求意见稿)点击下载
农业部
2018年2月8日
关于《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一、修订的必要性
农机鉴定是农机化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促进农机装备质量性能提升、保障农机化技术推广、实施农机购置补贴等相关惠农政策具有重要支撑作用。2005年,我部在1982年制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牧渔业部农业机械鉴定工作条例(试行)》的基础上,制定颁布了《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2015年对个别条款作了修订。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精神,适应农机化发展形势要求,更好发挥农机鉴定支撑保障作用,需要对《办法》作进一步的修订。
一是支持推动农机产品创新发展,加快农机化新技术推广应用的需要。当前,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深入开展,农业结构调整和绿色发展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向全程、全面、高质、高效迈进,对新型农机产品需求日趋旺盛。现行《办法》将农机鉴定分为推广鉴定、选型鉴定、专项鉴定三种,但鉴定的对象主要是已有推广应用基础的成熟产品,缺乏对创新产品鉴定的制度性安排。创新产品鉴定难,进而无法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等政策支持,农民想买补不了的矛盾比较多,影响了农机化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因此,有必要修订《办法》,明确创新产品鉴定的有关规定,加快新产品鉴定步伐,调动科研单位和生产企业创新的积极性,加速农机新技术、新装备推广应用。同时也为实施中国制造2025《农机装备发展行动方案》、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智能农机装备”专项等政策举措,加快农机新产品进入市场提供鉴定技术支持。
二是优化鉴定体系,为企业减负的需要。随着“放管服”改革的不断推进,从现行《办法》实际执行情况看,其中的一些规定交叉重复,也管了一些不必要或与技术推广应用无关的事。如推广、选型、专项三种鉴定中,前两种鉴定内容基本一致,专项鉴定的目的与推广关系不明确;将鉴定分为部省两级,没有部级鉴定大纲的产品,各省自行制定省级鉴定大纲、依据大纲开展鉴定、颁发证书,存在职能交叉重复、各省鉴定标准不统一、鉴定结果互不相认、甚至产生矛盾等问题;又如要求企业在鉴定证书有效期满后重新申请鉴定,属重复性工作;要求企业申请鉴定时提供产品定型证明,以及鉴定时进行的生产条件审查等,与产品能否通过鉴定关系不大等。这些都需要简化、改革,形成全国统一、规范、高效的鉴定体系,既有效保障技术推广的需要,也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三是转变鉴定方式,强化鉴定公益服务的需要。今年3月,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的《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要求,2017年4月1日起,停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农机产品测试检验费”,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至此,农机鉴定经费保障方式由向企业收费转变为由中央和省级财政保障,鉴定转变为纯公益性服务。目前,我部和各省农机鉴定站基本都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适应经费保障管理方式变化和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要求,需相应调整鉴定方式,修改《办法》相关规定,重新明确行政部门、鉴定机构的相关职责,强化鉴定的公益性服务要求。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将现行办法34条修改成了30条。34条中,修改内容的有20条,删除的有8条,未修改的6条;新增了4条。主要包括5个方面的修改内容。
(一)修订鉴定分类和内容,畅通了新产品鉴定渠道
立足于服务农机化技术推广,对原鉴定分推广鉴定、选型鉴定、专项鉴定三类进行了修订,保留了推广鉴定和专项鉴定,删除了选型鉴定,同时围绕创新产品推广修改了专项鉴定的目的,明确了专项鉴定与推广的关系;(第二条);明确了两类鉴定的关系,具备条件的,申请推广鉴定,不具备推广鉴定条件的,申请专项鉴定,专项鉴定产品经试验应用成熟后申请推广鉴定(第四条)。明确了专项鉴定内容(十四条)。
(二)修订鉴定内容、鉴定证书管理方式,为企业减负
取消了申请鉴定提交产品定型证明文件的要求(第九条)、对企业生产条件审查的要求(第十四条);将推广鉴定证书有效期5年满后重新申请鉴定,调整为证书到期但推广鉴定大纲未作修改的,实行到期网上注册后续展,不再申请重新鉴定的管理方式(第十九条),这些可大幅减轻企业负担。相应增加了证书注销的要求和情形(第二十五条);同时明确企业书面承诺,保证申请鉴定的产品为合格产品、资料真实有效、接受监督检查(第二十二条);对违犯规定被撤证的,3年内不能申请鉴定(第二十八条),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三)修订鉴定分级、分工,避免交叉重复
取消了鉴定分部、省两个层级及平行制定鉴定大纲、开展鉴定的制度设置,明确农业部制定推广鉴定大纲、各省制定专项鉴定大纲(第三条),农机鉴定机构依据鉴定大纲开展鉴定,证书全国有效,解决了全国农机鉴定,特别是推广鉴定部省之间、省与省之间内容、方法、程序等标准不统一、交叉重复等问题,使鉴定分工更为合理,优化了鉴定体系。
(四)修订鉴定机构服务和监督内容,落实政事分开
明确鉴定属公益性服务,实行网上申请、公告、发证、注册(第五条),公开通过鉴定的产品及其主要技术规格参数信息(第十七条),强化公益性服务。鼓励鉴定机构之间开展合作,增强能力,并将行政主管部门制发鉴定产品种类指南职能下放至鉴定机构(第八条)。将监管通过鉴定的产品及证书使用情况由行政部门负责改为由鉴定机构负责(第二十一条),落实“谁发证,谁监管”的原则。取消了主管部门确定、公布鉴定机构及可鉴定产品范围的规定(原第九条),增加了行政部门对鉴定机构监管的内容(第二十条)等,理顺主管部门和鉴定机构的关系。
(五)删除了不必要和与鉴定工作无直接关系的条款
删除了获证产品应当纳入国家支持推广范围、主管部门和推广机构应当推广通过鉴定的产品、鉴定机构从事仲裁检验等其他鉴定、对行政主管部门强制鉴定的罚则等不符合有关精神要求和不必要的条款,以及应在配套文件中明确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