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植保无人飞机作为农业生产应用领域内的新型产品,兼具有农业机械功能和无人驾驶航空器特征,技术结构复杂,安全性和使用管理要求高。各试点县(区)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正确处理促进推广和规范管理的关系,要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在政策设计上大胆试验创新,在补贴操作中稳妥谨慎实施,通过试点努力形成可推广、可复制的经验。
(二)精心谋划方案。各试点县(区)在制定试点方案时,要与当前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做好衔接,认真学习我省植保无人飞机试点政策,可结合当地农业生产实际增加相关要求,细化操作办法,完善保障措施,强化档案管理,推进规范实施。试点县(区)实施方案报市级农机、财政部门备案后实施。财政部门在完成对农机部门提交的材料审核后,及时向购机者兑付补贴资金。
(三)强化信息公开。各试点县(区)要加大信息公开力度,按规定公布试点方案,明确补贴试点操作方式、补贴申请条件及需要携带的材料等,对作业信息、受益信息等内容进行公示。引导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科学、安全、规范使用植保无人飞机。
(四)加强风险管控。各试点县(区)要切实加强短期内补贴对象大批量申请等异常补贴申请情形的监管,审慎兑付补贴资金。公开投诉渠道,认真做好投诉案件核查处理工作。对生产企业违反相关规定及自身承诺,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或产品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一经发现,可立即暂停该产品在当地的补贴资格,同时将相关材料报送省农机局。如在试点过程中问题频发、成效不显或发现不可控风险,试点地区可自行调整或停止试点。
(五)做好经验总结。各试点县(区)加强试点产品植保作业效果的跟踪了解,总结植保无人飞机运行管理经验和规律。认真总结评估政策实施情况,包括机具补贴情况、政策实施效益、政策实施主要做法、存在的问题、政策完善建议等。各市请于2018年3月20日前将试点产品补贴经验总结报告报送省农机局和省财政厅。
附件:
1.安徽省植保无人飞机试点地区
2.安徽省植保无人飞机试点补贴额一览表
3.安徽省植保无人飞机试点生产企业承诺书
4.安徽省植保无人飞机试点补贴对象承诺书
安徽省农业机械管理局
安徽省财政厅
中国民用航空安徽安全监督管理局
2017年12月2日
附件1
安徽省植保无人飞机试点地区
序号 | 市 | 县(市、区) |
1 | 合肥市 | 蜀山区 |
2 | 庐江县 | |
3 | 阜阳市 | 临泉县 |
4 | 太和县 | |
5 | 颍上县 | |
6 | 颍东区 | |
7 | 颍泉区 | |
8 | 淮北市 | 濉溪县 |
9 | 亳州市 | 蒙城县 |
10 | 宿州市 | 泗 县 |
11 | 淮南市 | 寿 县 |
12 | 马鞍山市 | 当涂县 |
13 | 芜湖市 | 三山区 |
14 | 芜湖县 | |
15 | 繁昌县 | |
16 | 南陵县 | |
17 | 无为县 | |
18 | 六安市 | 叶集区 |
19 | 舒城县 | |
20 | 金安区 | |
21 | 安庆市 | 桐城市 |
22 | 怀宁县 | |
23 | 望江县 | |
24 | 铜陵市 | 义安区 |
25 | 黄山市 | 黟县 |
26 | 歙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