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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省农机局、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细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11-13   来源:山东省省农机局
内容字号:

  第九条严重违规行为。主要指存在明显主观故意,采用未购报补、一机多补、重复报补等非法手段骗套补贴资金而对补贴政策实施带来严重影响的行为,以及有组织煽动购机者闹事、制造群体性事件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严重违规行为:

  (一)组织或参与倒卖已补贴机具,包括未按要求履行退货职责,补贴产品退(换)时未主动报告当地农机部门且涉及补贴款项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

  (二)向购机者提供假冒伪劣产品并申报补贴的;

  (三)采用提供虚假信息、空套、一机多补、重复补贴等非法手段,骗取或协助他人骗取补贴资金;

  (四)组织或煽动购机者,引起群体性事件,影响恶劣的;

  (五)拒不接受或执行农机、财政部门处理决定,拒不配合监管的;

  (六)其它违反补贴政策情节严重的行为。

  第十条各级农机化、财政等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和组织下,按职责分工开展违规行为查处工作。违规行为发生地的农机部门负责违规行为的初次认定。涉及补贴资金的违规行为需会同当地财政部门共同认定。多种违规行为共同发生时,应针对不同违规主体分别认定。

  第三章违规行为查处

  第十一条农机、财政部门在针对不同性质的违规行为查处时,可以对违规农机产销企业和购机者分别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不同措施可独立或合并实施。

  (一)对轻微违规行为的处理。由违规行为发生地县级或市级农机部门视情况对违规农机产销企业,采取警告、通报、暂停相关产品补贴资格、暂停经销相关补贴产品资格等措施,并限期整改,同时将暂停和整改情况报省级农机部门备案。

  (二)对较重违规行为的处理。由省级农机部门授权违规行为发生地农机部门,采取暂停相关或全部产品补贴资格、暂停或取消经销补贴产品资格、取消相关或全部产品补贴资格等措施。对参与较重违规行为的购机者,3年内不得享受农机购置补贴。同时,要求违规农机产销企业和购机者限期整改,并将处理情况报省级农机部门备案

  (三)对严重违规行为的处理。由省级农机部门对违规农机产销企业,采取取消经销补贴产品资格、取消全部产品补贴资格的措施,要求限期整改,并将违规农机产销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和购机者等相关人员列入补贴产品经营黑名单,禁止以后再参与补贴政策实施工作。并将查处结果上报农业部。

  第十二条在处理违规行为过程中涉及资金退缴、罚款等资金处理决定,由违规行为发生地财政部门会同农机部门作出。

  对拒不履行资金处理决定的违规农机产销企业,由作出处理决定的财政部门会同农机部门向司法机关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三条采取暂停处理措施的,暂停期一般3个月以上,2年以下。暂停期满后,经企业书面申请,可按程序研究后续处理措施;暂停期满后6个月内未收到企业书面申请的,视该企业为自行放弃相关产品补贴资格,原则上不再恢复。

  对补贴资格被暂停或取消前,购机者已购置且经核查未发现违规问题的补贴产品,可按规定向购机者兑付补贴资金。补贴标准确需调整的,按省级农机部门组织调整后的补贴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对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报告问题、有效挽回或减轻损失的可从轻或减轻处理。对拒不配合调查、拒不执行相关处理决定、多次或重复发生违规行为的,应从重或加重处理。

  第十五条农机、财政部门可视情况将相关处理决定抄送有关部门,对涉嫌构成犯罪的行为应依法向司法机关移送。

  第十六条农机化、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补贴政策实施管理中的违纪、违法行为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工作程序

  第十七条农机部门负责违规行为相关事实证据的收集。违规行为事实证据的来源包括:上级机关批办、监督检查发现、下级机关上报、其他部门移交和群众举报投诉等。

  第十八条农机、财政部门接到上级机关转办、下级机关上报、其他部门转交和群众举报投诉的违规行为线索后,按照以下程序启动查处工作,全程留痕。

  (一)受理登记。对上级机关转办、其他部门转交或实名反映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违规线索,应予登记。对提供不实联系方式、匿名反映且无具体线索的,可不予登记。举报投诉事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按规定移交有关线索。对于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报办理过程中发现的违规行为,应据实办理违规线索受理登记。

  (二)调查核实。对已受理登记的违规线索,事发地农机部门负责组织调查或转办,涉及事发地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人员的违规线索,由事发地所在市级农机部门负责组织调查;不宜由事发地市、县两级组织调查的,由省级组织调查。经初步调查,对有具体违规线索且违规嫌疑较大的企业,为防止违规行为进一步扩大,承担查处任务的农机部门可申请在全省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中对涉及的产品或企业先行采取封闭等防范处理措施。对存在技术争议的,应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论证。

  (三)约谈告知。承担查处任务的农机部门在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履行约谈程序,告知涉事企业及购机者其违规情节和拟采取的处理措施,听取意见。涉事企业及购机者在规定时限内不接受约谈或不配合约谈的,视同无异议。

  (四)处理通报。根据调查结果和约谈情况,承担查处任务的农机部门集体研究作出有关处理决定,并报省级农机部门备案,同时在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予以公布。

  (五)材料留存。调查处理完结后,承担查处任务的农机部门应对相关调查材料等留存备查。未经受理登记的相关材料亦应留存。调查材料保存期5-10年。

  第十九条根据农机购置补贴违规通报及黑名单数据库发布的信息,市级、县级农机、财政部门对在其他地域发生的较重或严重违规行为而被处理的农机产销企业,可联动处理。处理措施宜与违规行为发生地的系列措施总体保持一致。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细则由省农机局、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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