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补贴对象
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符合本方案要求报废旧机并购置新机的,可申请享受农机报废更新补贴。
四、报废条件
已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注册登记,达到《拖拉机禁用与报废标准》(GB/T 16877-2008)和《联合收割机禁用和报废技术条件》(NY/T 1875-2010)规定的报废标准或超过报废年限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超过以下规定使用年限的可申请报废:小型拖拉机10年、大中型拖拉机15年、履带拖拉机12年、自走式联合收割机12年。
申请报废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必须基本完整,发动机、方向机(轮式机械)、车架总成、变速箱、前后桥(或车桥)等主要零部件(手扶拖拉机为发动机及支架、变速箱、扶手把)齐全。严重残缺,改装、拼装或来历不明机具不予受理。
五、确定农机回收单位
每县(市、区)确定1-2家农机回收单位承担农机报废回收的单位(以下简称农机回收单位),由县级农机主管部门以公开、择优的方式确定,在当地主流媒体和农机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公示7天无异议后,向上级农机主管部门报备、挂牌(附件1),并向社会公布其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
农机回收单位资质:二级或以上农机维修点;商务部门认定的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
六、补贴标准
按照《2012年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实施指导意见》规定,农机报废更新补贴额按报废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机型和类别确定,具体补贴标准如下:
(一)拖拉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