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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农机财字〔2017〕40号
各市、县农机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做好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违规查处工作,现将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联合印发的《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农办财〔2017〕26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同时,结合我省实际,将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违规行为,提高查处工作针对性。
在《办法》明确的违规行为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如下行为也列入违规行为:出厂编号、铭牌标识及固定方式不够规范,上传信息不清晰的行为属轻微违规行为;伪造人机合影照片等信息,提供不实申请资料,销售国抽等不合格的补贴产品,不执行各级农机、财政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的行为属较重违规行为。
二、进一步明确职责,提高履职效能。
各级农机部门要按照《办法》中明确的查处权限开展违规经营行为查处工作。省级农机部门主要负责处理严重违规行为,公开各级农机部门做出的处理通报;市级农机部门负责处理较重违规行为和轻微违规行为,同时对发现的严重违规行为线索进行调查核实,核定后提出初步认定意见上报省农机局。
各级农机部门查实违规行为,若涉及补贴资金损失,农机部门按规定应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追缴补贴资金损失的意见,会同级财政部门收回退缴的补贴资金。
对拒不履行资金处理决定的违规农机产销企业,由财政部门会同农机化主管部门向司法机关申请强制执行。
三、进一步加强联动处理,严惩失信主体。
根据农业部农机购置补贴违规通报及黑名单数据库发布的较重或严重违规行为信息,省农机部门在辅助管理系统中采取“暂停”处理措施,并向社会公开。有相关产品销售的市农机部门在本市范围内对其进行全部核查或部分抽查(抽查比例各市自定),原则上在信息公布的暂停期内完成核查或抽查工作,延期未报处理决定并无特殊情况说明,视作涉及市销售的相关产品核查无误,不存在违规行为,采取的处理措施与违规行为发生地的系列措施总体保持一致。
对于本省范围内销售的有具体违规线索且违规嫌疑较大的产品,市农机部门按《办法》有关规定可先向省农机部门提出“先行封闭”处理的操作申请,省农机部门依申请执行相关操作,并转达其余有关市,涉及市农机部门对本市范围内的相关产品进行全部核查或部分抽查(抽查比例各市自定),并于采取“封闭”处理措施之日(不含)起2个月内完成核查或抽查工作,延期未报处理意见并无特殊情况说明,视作涉及市销售的相关产品核查无误,不存在违规行为,若相关市均无上报处理意见,先行封闭等处理措施自动解除。
各级农机部门在核查或抽查中,若发现新的违规行为,启动查处程序;做出处理通报后,应于3个工作日内报省农机部门备案并公开;对存在技术争议的,应组织或函询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论证,或提请权威部门进行认定。若各市对同类违规行为做出的处理决定不一致时,省农机部门本着“从严”的原则在系统中执行相关操作。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的调查处理涉及多环节、多部门,各有关单位要共同参与、上下联动、协调配合、各尽其责。同时,要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确保违规查处工作顺利开展。
(二)健全机制,规范操作。市、县农机、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违规行为查处工作,建立健全相关处理机制,采取有效保障措施,尽快落实有关要求。
(三)加大宣传,加强监管。各级农机部门要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等形式,积极宣传《办法》规定,提高社会认知度。各级农机、财政部门要全面履行监管职责,以问题为导向,扩大违规线索范围,强化监管,严惩违规,严厉打击违规行为。
附件: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西省农机局山西省财政厅
2017年9月19日
附件
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农办财〔2017〕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农机管理局(办公室)、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财务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
为进一步加大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违规行为打击力度,严惩失信违规产销企业,建立健全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制度,确保补贴资金安全,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预〔2015〕230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特制定《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见附件),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
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
2017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