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补贴标准
农机报废更新补贴额按报废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机型和类别确定,具体补贴标准如下表:
(一)拖拉机
机型 | 类别 | 报废年限(年) | 补贴额(元) |
皮带传动 | 10 | 500 | |
直联传动 | 10 | 800 | |
轮式拖拉机(含运输型变型拖拉机) | 20马力以下 | 10 | 1000 |
20-50马力(含) | 15 | 2500 | |
50-80马力(含) | 15 | 5000 | |
80-100马力(含) | 15 | 8000 | |
100马力以上 | 15 | 11000 |
(二)联合收割机
机型 | 类别 | 报废年限(年) | 补贴额(元) |
自走式全喂入谷物(水稻)联合收割机 | 喂入量0.5-1kg/s(含) | 12 | 3000 |
喂入量1-3 kg/s(含) | 12 | 5000 | |
喂入量3-4 kg/s(含) | 12 | 7000 | |
喂入量4 kg/s以上 | 12 | 10000 | |
自走式半喂入谷物(水稻)联合收割机 | 3行,35马力(含)以上 | 12 | 6000 |
4行(含)以上,35马力(含)以上 | 12 | 16000 |
六、操作环节
农机报废更新补贴由有需求的市县农机管理部门具体组织实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
(一)回收旧机
1.自愿交售。老旧农机所有者(以下简称“机主”)自愿将拟报废的农业机械交售给承担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的农机回收单位(以下简称“农机回收单位”)。
2.核对信息。农机回收单位负责核对机主信息(机主身份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报废农业机械信息(农机管理部门或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核发的农机牌证或印发的过期牌证注销公告文件)。
3.出具回收证明。农机回收单位根据核对的机主信息和报废农机信息,填写并出具市县农机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报废农业机械回收证明》(式样见附件,以下简称《回收证明》)。
(二)注销登记。机主持《回收证明》等凭证,到当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办理农业机械报废手续,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依照《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收回相应牌证。完成报废注销手续后由农机管理部门或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在《回收证明》上盖章确认。
以上“(一)回收旧机”和“(二)注销登记”两个环节先后顺序各市县可视实际情况具体规定。
(三)购买新机。拟报废旧机的机主自主选购新农机,取得购机相关资料(购机发票、合格证等)。
(四)提出申请。机主凭农机管理部门或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盖章确认的《回收证明》原件以及新购农机具相关资料(具体资料各市县自定)和身份证件,向当地农机管理部门提出报废更新补贴申请。农机管理部门依据购机补贴审核流程对新购机具进行审核通过后,对持有《回收证明》的机主给予相应农机报废更新补贴。
(五)兑现补贴。农机报废更新补贴与农机购置补贴同步兑现,实际兑现的农机报废更新补贴额不高于机主新购农机扣除购机补贴后自付的款项。报废更新补贴资金兑付流程如下:申请→审查→公示→发放。购置了纳入牌证管理的新机后,应依法在当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办理注册登记。
各试点市县应根据上述程序,结合本地实际,细化和完善农机报废更新工作流程,制定配套的工作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