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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补贴机具产品资质。补贴机具应具有创新性、先进性、适应性、抗灾性等特点,并且对于农业生产支持力度大,适应国家“三减”需要。补贴机具产品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永久性铭牌。
(三)补贴标准。新型农机购置补贴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垦区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不允许对省内外企业生产的同类产品实行差别对待。并按程序制订和公布《黑龙江省农垦总局2017年新型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供购机者选择。2017年各类别产品补贴额详见附件3。
四、补贴对象确定和经销企业公布
补贴对象为黑龙江垦区所辖区域内符合条件的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农牧场、有生产基地的龙头企业。在申请补贴对象较多而补贴资金不足时,要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定。在总局范围内各管理局和农牧场可以跨局和跨场进行申请补贴,跨局申请补贴的需要在总局农机局备案,跨场的需要在管理局农机局备案,具体操作办法另行制定。
个人补贴对象年度内享受补贴购置农机具的台(套)数不超过1台件;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年度内享受补贴额度不应超过农牧场年度新型农机补贴总额的30%。特殊情况需要超出补贴台套数和补贴总额限制的,农牧场农机主管部门需提出申请,报请管理局农机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并上报总局农机局备案。同类别机具个人补贴对象三年内不可重复享受补贴。
补贴产品经销企业由农机生产企业自主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总局将及时公布已列入黑名单的经销企业和个人名单,该类企业及个人不允许参与补贴活动,所销售产品不能享受新型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并根据“谁确定、谁负责”的原则,生产企业对经销商违法违规补贴经销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补贴对象可以在农机生产企业自主确定的补贴产品经销企业处自主选机购机,允许跨管理局区域选择经销商购机,也可通过生产企业直销等方式购机。按照权责一致原则,补贴对象应对自主购机行为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风险。
五、补贴操作及资金兑付
自2017年开始,垦区新型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方式采取先购后补、去经销商模式。与2016年新型农机补贴操作模式区别在于发票等信息的上传改由农场(分公司)农机管理人员完成,无需经销商操作。
2017年黑龙江省农垦总局新型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操作流程与2016年垦区“国补”系统操作流程相同,可进行参考(见附件4)。
六、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财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密切沟通配合,建立工作责任制。要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加大考核管理工作力度,并将考核结果与新型补贴资金分配挂钩。
管理局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牧场新型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农牧场农机化主管部门、财务部门,要在农牧场领导的带领下密切配合实施,共同对补贴政策实施进行监管。
(二)加强引导,科学调控。要通过政策实施,促进农机装备结构布局优化,提高新产品、新技术、新机械的推广应用力度和步伐,全面提升农机化发展质量和效益,同时推动农机工业科技进步和自主创新,提高制造水平。
(三)规范操作,严格管理。要公开公平公正确定补贴对象,严格执行公示制度,充分尊重购机者自主选择权。要加强对基层补贴工作人员培训和警示教育,提高基层人员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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