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置补贴目录可在农机360网补贴查询系统 点击查询" style="font-family: " lucida="" microsoft="" line-height:="" text-align:="" white-space:="" margin:="" padding:="" color:="" text-decoration:="">2017年全国各省农机购置补贴目录可在农机360网补贴查询系统 点击查询
第八条 针对农机产销企业不同程度的违规行为,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一)对于较轻违规行为,由县级以上农机化主管部门根据情况采取约谈告诫、书面警告和限期整改等措施。
(二)对于较重违规行为,由县级以上农机化主管部门在充分调查取证,并事先告知当事人的基础上,采取暂停产品补贴资格、取消产品补贴资格、暂停经销补贴产品资格和取消经销补贴产品资格等措施,并及时将处理结果报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备案。
(三)对于严重违规行为,由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在充分调查取证,并事先告知当事人的基础上,采取取消产品补贴资格、取消经销补贴产品资格和列入补贴产品经营黑名单等措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暂停产品补贴资格或经销补贴产品资格的期限为6个月至1年,从作出暂停处理决定之日起算。暂停期满后,被暂停农机产销企业应当在期满后1个月内提出恢复补贴申请,由县级以上农机化主管部门视其整改情况,研究决定是否恢复补贴资格;未收到申请的,补贴资格自动取消。
对补贴产品资格被暂停或取消前,购机者已按规定申办补贴,由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录入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尚未报领补贴、且经核查未发现违规问题的农机产品,可按规定程序和标准向其购置者兑付补贴资金。
第十条 被暂停产品补贴资格或经销补贴产品资格的农机产销企业,必须按要求整改。整改要求包括:全面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完善各项管理制度、按规定退缴补贴资金,并承担补贴资格被暂停所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等。
第十一条 对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报告问题、有效挽回或减轻损失的农机产销企业可酌情从轻处理。对拒不配合调查、拒不执行处理决定的,应当从重处理。
第十二条 补贴产品经营违规行为查处工作流程如下:
(一)受理。县级以上农机化主管部门根据举报投诉或其他途径掌握具体线索的情况,受理本级购机补贴产品经营违规行为(受理单格式详见附件1)。上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况向下级转办,并明确办理要求和时间期限。
(二)调查。按照受理或转办要求,县级以上农机化主管部门针对有关线索,负责组织调查涉嫌违规企业经营的补贴产品。对转办问题的调查情况及处理建议应当在转办函规定的期限内报转办部门。
(三)初审。受理的县级以上农机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受理部门)汇总报告的违规问题调查情况及处理建议。
(四)约谈。由受理部门自行或授权违规发生地农机化主管部门约谈违规企业负责人(约谈记录格式详见附件2)。违规企业在规定时限内不接受约谈或不配合约谈的,视同对处理意见无异议。
(五)处理。根据调查结果和约谈情况,受理部门形成处理意见,按规定上报。对暂停或取消补贴资格的,应当在湖北省农机化信息网和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上发布处理决定,省级处理意见还应当将相关信息录入农业部农机化司违规通报数据库。
(六)督办。受理部门应当对整改情况进行督办(督办单格式详见附件3),并视情况形成进一步处理意见,按程序发布通知。省级处理意见应当录入农业部农机化司违规通报数据库。对实名反映的举报投诉,由受理部门负责向举报投诉人反馈最终处理结果。
(七)办结。办理完结后,由受理部门对相关调查材料、处理结果、整改情况等进行审核、结案,并存档备查。
第十三条 在违规行为处理过程中如涉及被骗取的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由同级政府财政部门收回。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处理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农机购置补贴管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
附件:点击下载
1.湖北省农机购置补贴投诉受理单
2.湖北省农机购置补贴约谈记录模板
3.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违规行为整改督办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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