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置补贴目录可在农机360网补贴查询系统 点击查询" style="text-align: center; white-space: normal; margin: 0px; padding: 0px; color: rgb(9, 63, 200); text-decoration: none;">2017年全国各省农机购置补贴目录可在农机360网补贴查询系统 点击查询
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
第六条 推广鉴定由农业机械生产者自愿提出申请,申请者应当是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农业机械生产者。
第七条 申请推广鉴定的产品应当是省级鉴定能力认定范围内的定型产品,且原则上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生产或主要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销售。其生产量、销售量应当符合鉴定大纲的相关要求。
对农业生产急需、国家和自治区重点推广的新产品另行规定。
第八条 推广鉴定申请需网上申报,网上申报受理审核通过后,申请者应当打印申请书,加盖企业公章后提交自治区农机质监站。
第九条 申请者应当提交加盖法人公章的以下材料:
(一)《农业机械推广鉴定申请表》一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三)产品定型证明文件复印件一份;
(四)企业执行的产品标准复印件一份;
(五)产品使用说明书一份;
(六)国家实施生产许可和强制性认证等管理的产品,应当提供相应证书及附件的复印件一份。
申请者还可以同时提交加盖法人公章的以下材料:
(一)产品外观彩色照片四张(包括涵盖机型,左、右前方45°、正后方、产品铭牌各1张);
(二)新疆区域内用户名单一份(鉴定大纲规定的数量);
(三)产品规格确认表(包括涵盖机型);
(四)鉴定大纲规定的其他材料。
前款规定的产品定型证明文件由《企业承诺书》和以下材料之一组成:
(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书;
(二)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三)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
(四)其他单位按相关规定出具的产品鉴定证书;
(五)具有资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或通过实验室认可的企业实验室出具的型式试验报告。型式试验报告,应符合企业执行标准的型式检验要求。在我区开展型式试验的检测数据一年内可做为推广鉴定的检测数据使用。
(六)经申请者申请,由自治区农机质监站先以委托检验的形式受理申请方的产品定型鉴定,并出具检验报告,作为申请我区省级农机推广鉴定的定型证明文件;对定型鉴定通过的,即可办理省级农机推广鉴定申请,其中定型鉴定检验的检测数据一年内可做为推广鉴定的检测数据使用。具体由自治区农机质监站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条 自治区农机质监站负责对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者。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未列入推广鉴定种类指南的产品;
(二)不满足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要求的;
(三)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四)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
(五)申请前三年内,因违反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三、四、六项的规定被撤销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的产品;
(六)应当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自治区农机质监站应当统筹安排推广鉴定任务,明确完成推广鉴定任务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