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置补贴目录可在农机360网补贴查询系统 点击查询" lucida="" microsoft="" line-height:="" text-align:="" white-space:="" margin:="" padding:="" color:="" text-decoration:="" style="text-align: center; white-space: normal;">2017年全国各省农机购置补贴目录可在农机360网补贴查询系统 点击查询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通过认定的农机鉴定机构应当于每年12月底前,向湖北省农机局报送年度农机鉴定工作总结。
第二十七条 通过认定的农机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湖北省农机局取消相应的鉴定能力认定,并予公告:
(一)不按规定进行鉴定、伪造鉴定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
(二)认定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本办法规定,在规定期限内整改未达到要求的;
(三)申请终止的;
(四)其他应当取消的情形。
被取消鉴定能力认定的农机鉴定机构,3年后方可申请重新认定。
第二十八条 农机鉴定机构名称、鉴定范围、机构地址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时,应于变更后一个月内向湖北省农机局提出变更申请,湖北省农机局对变更情况进行审核确认。
第二十九条 农机鉴定机构授权签字人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向湖北省农机局提交《授权签字人申请表》(附件3)。湖北省农机局应当依据授权签字人的审批条件,组织对变更的授权签字人进行考核确认。授权签字人的变更考核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完成。
第三十条 批准认定机构的计量认证(资质认定)证书失效,其被批准的能力认定同时终止。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湖北省农机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湖北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鉴定能力认定实施细则(试行)》(鄂农机管发〔2013〕30号)同时废止。
附件:点击下载
1.湖北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省级鉴定能力认定申请书
2.湖北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省级鉴定能力认定综合考评表
3.授权签字人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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