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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农机函〔2017〕1号
各市、州、县农机局(办),省级农机试验鉴定机构:
为贯彻落实《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农业部公告第2331号)有关要求,改进和规范我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省级鉴定能力认定工作,我局组织对《湖北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鉴定能力认定实施细则(试行)》(鄂农机管发〔2013〕30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湖北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省级鉴定能力认定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征求有关方面意见,请于2017年1月10日17:00之前,将修改意见和理由以书面反馈至省局质量管理处(联系电话:027-87664856,电子邮件hbsnjjzgc@163.com)。
附件:湖北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省级鉴定能力认定实施细则(修订稿) 点击下载
湖北省农机局
2017年1月3日
附件:
湖北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省级鉴定能力认定实施细则(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以下简称“农机鉴定机构”)省级鉴定能力认定工作,依据《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和《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省级鉴定能力,是指湖北省农机鉴定机构依据正式颁布的农机鉴定大纲(含部级和省级大纲),开展省级推广鉴定、选型鉴定和专项鉴定,对农业机械做出技术评价,并向社会出具鉴定数据和结果的能力。
本细则所称的认定,是指湖北省农机局对湖北省农机鉴定机构是否具备省级鉴定能力所实施的评价和认可活动。
第三条 湖北省农机鉴定机构省级鉴定能力认定(以下简称能力认定)工作由湖北省农机局主管并具体实施。
第四条 能力认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科学的原则,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接受行业和社会监督。
第五条 能力认定工作不向申请机构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申请、受理
第六条 能力认定申请由农机鉴定机构自愿提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事业单位;
(二)通过国家规定的相应的检验检测机构计量认证(资质认定);
(三)具有相关产品的鉴定经历。
第七条 申请能力认定的农机鉴定机构应提交下列书面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农机鉴定机构省级鉴定能力认定申请书(附件1);
(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三)计量认证(资质认定)证书及其附件复印件;
(四)农机鉴定项目所用仪器设备及其检定/校准情况一览表;
(五)农机鉴定工作人员一览表;
(六)申请项目相应全项鉴定报告复印件;
(七)现行有效的省级鉴定能力认定文件;
(八)其他相关能力证明文件。
以上材料汇编成册,一式3份。同时,提交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各一套。
第八条 湖北省农机局负责受理申请,组织对申请机构的条件和申请材料的完整性予以审查,并一次性告知申请机构需要补正的内容。对符合规定和能力规划布局的,下达能力认定现场考评任务,确定考评组,对申请机构进行现场考评。经审查确认不予受理的,向申请机构说明理由。
第九条 能力认定的有效期为5年。获得认定的机构需新增项目或认定有效期满需重新认定,应提出扩项或重新认定申请。重新认定申请应在认定有效期满前6个月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