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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农机鉴发[2016] 22号
自治区境内各有关畜牧业机械生产企业:
经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研究同意,2017年对我区畜牧业机械产品进行选型,选型鉴定有关事宜见附件。
附件:2017年内蒙古自治区畜牧业机械产品选型鉴定工作方案 点击下载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试验鉴定站
2016年12月26日
附件:
2017年内蒙古自治区畜牧业机械产品选型鉴定工作方案
为鼓励企业技术创新,推动我区畜牧业机械化加快发展,按照自治区农牧业厅的要求,我站决定对自治区畜牧业生产急需的部分机械设备开展选型鉴定。具体内容如下:
一、选型鉴定的范围
(一)内蒙古自治区境内的生产企业;
(二)满足内蒙古自治区畜牧业生产需求且暂时无法实施推广鉴定的产品(通过2016年内蒙古自治区畜牧业机械选型鉴定的产品2017年度继续有效,无需申报)。
(三)选型鉴定产品类型:
1、棚圈设施
2、畜牧饲养设备(含饲喂设备、饮水及风光互补提水设备、药浴设备、清圈粪便处理设备、草捆装卸机、草捆捡拾机、自走式免搂联合收割草机、秸秆收获揉碎打包机、秸秆肥料化翻抛机)
二、选型鉴定的程序及工作内容
(一)企业申报
内蒙古自治区境内的农牧业机械生产企业自愿申请。
1、申报企业基本要求
企业应是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农牧业机械生产者。
2、申请产品选型鉴定应提交的材料
⑴产品选型鉴定申请表(见附件1);
⑵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3)产品的企业标准或产品技术条件复印件(加盖企业印章);
(4)如果是现场安装类的设施需要提供安装技术要求或安装操作规程;
(5)产品照片6寸4张彩照(要求正面、两侧面、背面各一张,张贴在A4;
(6)使用说明书(使用说明书应编制规范,印刷成册,内容齐全,符合TZ2-2006《使用说明书审查》要求);
(7)“三包”凭证(可附在使用说明书后面,内容应符合2010年四部委发布的《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8)用户使用意见表。用户意见材料提供5份以上(加盖企业印章)(见附件2);
(9)承诺书(见附件3)
(10)产品现场作业状况视频光盘(时间5-10分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