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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部级鉴定能力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12-02   来源:农业部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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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考评组现场核查申请机构所提交计量认证(资质认证)文件是否与申请提供的材料一致。

  第十四条  申请机构应当建立与鉴定工作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并能对农机鉴定的规范实施和工作质量进行有效控制。

  第十五条  申请机构应当具备固定的工作场所,其工作环境应当保证鉴定数据和结果的准确;仪器设备和设施应满足相关农机产品鉴定大纲的要求,关键仪器设备和设施配备率、在用仪器设备检定/校准符合率和完好率均为100%。

  第十六条  申请机构应当具有与其从事的鉴定工作相适应的农机鉴定员和管理人员。从事农机鉴定工作的农机鉴定员应具备胜任本岗位工作的业务能力,需经农机鉴定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具有相应农机鉴定工作经历的农机鉴定员比例不得低于该机构从事鉴定工作人员总数的50%。

  第十七条  申请机构应具有申请认定能力相关产品的鉴定报告、鉴定记录和鉴定档案。

  第十八条  考评可通过调阅文件资料、核查记录、座谈提问、检查关键仪器设备和设施设备情况、现场试验等方式进行。

  第十九条  现场考评中发现申请资料严重失实时,考评组应当终止审查。

  第二十条  考评人员应当遵循客观、公正、保密的原则,科学严谨,廉洁自律,按照本细则规定,实施现场考评,填写考评记录。

  第二十一条  现场考评结论分为“通过”“不通过”和“基本通过,需整改后确认”三种。考评项目全部“符合”,则现场考评结论为“通过”;关键项出现“不符合”,则现场考评结论为“不通过”;非关键项出现“不符合”,则现场考评结论为“基本通过,需整改后确认”。

  第二十二条  现场考评为“基本通过,需整改确认”的,被考评机构对不符合项提出整改措施,并在1个月内将整改情况报考评组。

  第二十三条  考评组根据现场考评结果,在现场考评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提交考评报告。对需整改的,考评组长在收到整改材料10个工作日内对整改情况进行确认,提交确认结果。考评报告内容包括申请机构基本信息、考评过程、推荐认定的能力范围、考评结论、整改确认结果等,并附考评记录和其他相关见证材料。

  第二十四条  农业部农机鉴定总站对能力认定考评报告进行审查,并提出能力认定建议报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

  第二十五条  农业部公告批准农机鉴定机构鉴定能力的认定结果。公告内容包括:通过认定的机构名称、鉴定范围、机构地址、联系方式和有效期等。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通过认定的农机鉴定机构应当于每年12月底前,向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报送年度农机鉴定工作总结。

  第二十七条  通过认定的农机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农业部取消相应的鉴定能力认定,并予公告:

  (一)不按规定进行鉴定、伪造鉴定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

  (二)认定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本办法规定,在规定期限内整改未达到要求的;

  (三)申请终止的;

  (四)其他应当取消的情形。

  被取消鉴定能力认定的农机鉴定机构,3年后方可申请重新认定。

  第二十八条  农机鉴定机构名称、鉴定范围、机构地址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时,应于变更后一个月内向农业部农机鉴定总站提出变更申请,农业部农机鉴定总站对变更情况审核确认后,报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农业部公告变更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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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关键词: 农机 推广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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