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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科〔2016〕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农业、农牧)局(厅、委、办),黑龙江省农垦总局:
为落实《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农业部公告第2331号)有关要求,改进和规范部级鉴定能力认定工作,我司组织对《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部级鉴定能力认定实施细则(试行)》(农办机〔2006〕27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部级鉴定能力认定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征求你单位意见,请于11月4日17:00之前,将修改意见和理由书面反馈我司并发电子邮件。
联系人:刘晶,联系电话:010-59192817,电子邮件:njhkjc@agri.gov.cn。
附件: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部级鉴定能力认定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点击下载
农业部农机化司
2016年10月24日
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部级鉴定能力认定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业机械试验鉴定(以下简称农机鉴定)机构部级鉴定能力认定工作,依据《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和《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部级鉴定能力,是指农机鉴定机构依据农业部农机鉴定大纲,开展部级推广鉴定、选型鉴定和专项鉴定,对农业机械做出技术评价,并向社会出具鉴定数据和结果的能力。
本细则所称的认定,是指农业部对农机鉴定机构是否具备部级鉴定能力所实施的评价和认可活动。
第三条 农机鉴定机构部级鉴定能力认定(以下简称能力认定)工作由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主管,相关工作委托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具体实施。
第四条 能力认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科学的原则,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接受行业和社会监督。
第五条 认定工作不向申请机构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申请、受理和变更
第六条 能力认定申请由农机鉴定机构自愿提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事业单位;
(二)省级以上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机鉴定机构;
(三)通过国家规定的相应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四)具有相关产品的鉴定经历。
第七条 申请能力认定的农机鉴定机构应提交下列书面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鉴定能力认定申请书(附件1);
(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资质认定证书及其附件复印件;
(四)农机鉴定项目所用仪器设备及其检定/校准情况一览表;
(五)农机鉴定工作人员一览表;
(六)申请项目相应全项鉴定报告复印件;
(七)现行有效的省级鉴定能力认定文件;
(八)其他相关能力证明文件。
汇编成册,一式3份。同时,提交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各一套。
第八条 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负责受理申请,组织对申请机构的条件和申请材料的完整性予以审查,并一次性告知申请机构需要补正的内容。对符合规定和能力规划布局的,下达能力认定现场考评任务,确定考评组,对申请机构进行现场考评。经审查确认不予受理的,向申请机构说明理由。
第九条 认定的有效期为5年,获得认定的机构需新增项目或认定有效期满需重新认定,可提出扩项或重新认定申请。重新认定申请应在认定有效期满前6个月提出。
第十条 授权签字人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向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提交《授权签字人申请表》(附件2)。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应当依据授权签字人的审批条件,组织对变更的授权签字人进行考核确认。授权签字人的变更考核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