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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换证
第十二条 证书管理部门按相关程序要求组织对证书有效期内信息变更申请进行审核确认,并将确认结果报分管站领导审核,站长批准。
第十三条 根据证书有效期内换证审批结果,对通过换证审批的项目制作并发放新证书。换证日期为换证审批日期,原证书编号及有效期不变。
第十四条 证书管理部门定期汇总换证产品信息,向社会通报。
第十五条 证书持有者因证书损毁、遗失等原因申请补发证书的,证书管理部门凭证书持有者书面申请,按照相关程序经站长批准后,制作新证书,证书信息不变,证书上应注明“补发”字样。补发证书信息定期向社会通报。
第四章 撤证
第十六条 证书管理部门收集有效期内证书的相关信息,当发生《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撤证情形时,提出撤证建议,经分管站领导审批后,提交技术委员会评审。技术委员会根据评审情况对评审产品给出“建议撤证”或“不建议撤证”的评审意见。
第十七条 证书管理部门根据评审意见汇总撤证产品信息并公示。对反映有异议的,由分管站领导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八条 证书管理部门整理公示结果,经站长审批后将撤证产品信息向社会通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证书管理部门负责对评审过程中的记录归档保存,保存期至少为6年。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证书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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