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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通过能力认定的省级农机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农机局取消相应能力认定:
(一)不按规定进行鉴定、伪造鉴定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
(二)认定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本办法规定,在规定期限内整改未达到要求的;
(三)申请终止的;
(四)其他应当取消的情形。
被取消鉴定能力认定的省级农机鉴定机构,3年后方可申请重新认定。
第三十五条 能力认定的有效期为5年。省级农机鉴定机构应当在有效期满6个月前重新申请能力认定。
第三十六条 省农机局应当及时公告省级农机鉴定机构鉴定能力情况。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北省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鄂农机管发〔2014〕13号)同时废止。
附件:点击下载
1.《农业机械推广鉴定申请表》
2.《企业承诺书》
3.《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式样》
4.《农业机械推广鉴定标志式样及规格参数》
5.《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工作情况反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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