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全国各省农机购置补贴目录可在农机360网补贴查询系统 点击查询
各农机生产企业: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5〕6号)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农机购置补贴相关事宜的通知》(农办机〔2015〕17号)要求,现将我区2015-2017年第三批农机购置补贴产品归档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新归档产品申报
(一)申报条件
1.生产企业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2.产品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
3.产品应已获得部级或省级有效农机推广鉴定证书。根据农业部第2282号公告要求,证书有效期截止日期应是2015年7月15日以后;
4.国家实施生产许可、强制性认证等管理的产品应获得相应的资质证书且在有效期内;
5.产品不在2014年度或2015年上半年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或市场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名单之列;
6.企业或产品未被农业部或我区农机化主管部门取消农机购置补贴资格;
7.产品应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永久性铭牌。
(二)申报范围
西藏2015-2017年补贴范围内所有产品均可申报,详见西藏自治区2015-2017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http://220.182.3.54/Html/2015_07_03/2_2152_2015_07_03_37269.html)。
(三)申报材料
1.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生产企业承诺书(见附件1,加盖公章);
2.西藏自治区2015-2017年农机补贴农机补贴查询系统
农机补贴网
产品归档信息表(见附件2,按申报产品填报相应表,加盖公章);
3.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复印件(部级或省级推广鉴定机构出具,复印件,加盖公章);
4.农业机械推广鉴定报告及检验报告复印件(部级或省级推广鉴定机构出具,复印件,加盖公章);
5.国家实施强制管理的证书及附件(申报在国家实施强制管理范围内农机产品时报送,提供的证书及附件须包含申报产品,复印件,加盖公章);
6.产品执行标准(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须提供正式的采标文件并附标准,采用企业标准的须提供经当地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的标准,复印件,加盖公章);
7.使用说明书等(原件,加盖公章);
8.相应证明材料(如《西藏自治区2015-2017年农机补贴产品归档信息表》中规定填写的“分档配置及参数”在推广鉴定报告或检验报告中未包含时报送,原件)。
(三)相关要求
1.各生产企业必须以部级或省级农机鉴定机构公布的有效农机推广鉴定证书产品所属品目、检测结果等信息为重要依据,填报相应《西藏自治区2015-2017年农机补贴产品归档信息表》。
2.《西藏自治区2015-2017年农机补贴产品归档信息表》中必填项须与产品的推广鉴定证书、检验报告一致,如果推广鉴定报告或检验报告中无相应参数,可以原鉴定机构根据原鉴定过程中的技术材料出具的相应参数证明材料为准,并将证明材料于报送截止日期前送至自治区农牧厅农机处。
3.申报材料仅需一份,装订成册后邮寄到自治区农牧厅农机处,西藏自治区2015-2017年农机补贴产品归档信息表还须同时发送电子邮件至xznjgzbt@126.com。
二、申请取消产品或变更产品信息
(一)申请取消
1.提供拟取消产品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等有关资质材料复印件。
2.提供拟取消产品的产品名称、产品型号等详细资料和在《关于2015-2017年西藏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产品公示的通知》中的具体序号(填写附件3)。
3.完整说明取消产品的原因。
(二)申请变更
1.提供拟变更信息产品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等有关资质材料复印件。
2.提供拟变更信息产品的产品名称、产品型号等详细资料和在《关于2015-2017年西藏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产品公示的通知》中的具体序号(填写附件4)。
3.企业名、联系方式变更需提供变更信息的说明、变更前后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复印件。
4.产品型号、参数变更需提供变更信息的说明、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复印件、农业机械推广鉴定报告及检验报告复印件。
三、报送时限
本次补贴产品归档信息报送工作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15年8月25日截止,逾期暂不受理。归档结果将在西藏农牧信息网农机购置补贴栏目(http://220.182.3.54/sites/MainSite/List_2_2152.html)中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