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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指导、规范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的落实,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农办财【2015】6号)以及省农机局、省财政厅《山西省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思路
(一)指导思想
以促进农业发展方式转变为主线,以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和保障主要农产品稳定持续生产供给为目标,以调动农民购买和使用农机的积极性为重点,以优化农机装备结构、提升农机化作业水平为任务,注重突出重点,加快推进我市主要农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和特色农产品生产加工机械化的发展。进一步提高补贴政策的指向性和精准性、突出普惠性和稳定性、强化公开性和安全性。通过市场机制发挥补贴政策对农机生产的引导作用,推进补贴产品供需双方市场化对接,充分保障购机者选机购机自主权。
(二)总体思路
继续实行“自主选择购机、补贴标准定额、县级审核结算、资金直补到卡”的补贴操作方式,并严格按照“优化补贴工作流程、整合补贴产品品目、突出装备结构调控、深化市场资源配置、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健全投诉受理机制、创新监管检查模式、完善廉政防控体系。”的总体思路进行补贴方案的设计。
二、实施范围和补贴资金规模、安排使用原则
(一)实施范围
实施范围覆盖全市6个县(区)。我市经济开发区和国有农场的农机购置补贴纳入所在县农机购置补贴范围。
(二)补贴资金规模、安排使用原则
资金规模为当年省财政下达资金和上年结转资金。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按有关规定执行。
各县补贴资金数额将按照精准、适量、可持续的理念,坚持生产环节机具的新增数量与各环节农机化作业水平的提高目标相适应、新增主机的数量与新增农具的数量相适应、农机具保有量与当地耕种面积对农机装备的需求相适应的原则,结合各县(区)上报的当年资金需求计划和上年资金使用结算情况及各县财政安排购机补贴专项工作经费情况,进行科学、合理测算后确定。
为调整优化农机装备结构,各县(区)要结合当地农业生产实际情况分类别使用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市农机局负责审核各县(区)制定的补贴资金分类使用计划并在系统中确认,而后供各县(区)使用。各县(区)可根据购机需求的变化对分类的资金计划进行调整,调整前须经市农机局审核同意并通过农机购置补贴信息专栏向社会公告,公告期不少于1个工作日。各县(区)资金的动态使用情况,要实时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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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原则上按照年度资金计划执行。为减少资金结余,提高资金使用效益,10月底,省农机局、省财政厅将对部分县(区)预计剩余的补贴资金向急需补贴资金的县(区)进行预算调整。
三、补贴机具及补贴标准
(一)补贴机具种类
我市农机购置补贴范围,严格执行山西省在中央财政资金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内(11大类43个小类137个品目)选取的11大类43个小类57个补贴品目,其中 30个为全省性品目,27个为区域性品目(见附表:1)。
倡导对列入全省性品目的80马力(含)以上轮式拖拉机、深松机、玉米收获机、薯类收获机等粮食作物生产关键环节急需的机具品目实行敞开补贴。有条件的县(区),可围绕主导产业,按照补贴资金规模与购机需求量匹配较一致的原则,选择上述部分或全部四个机具品目试行敞开补贴。
补贴机具必须是已获得部级或省级有效推广鉴定证书的产品,必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永久性铭牌。
(二)补贴标准
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原则上在全省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
所有补贴产品品目分类分档及最高补贴额执行省农机局统一规定,《山西省2015-2017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由省农机局已向社会发布执行。补贴额,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确定。
补贴额在300元以下(含300元)的机具不列入补贴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