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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15-05-22   来源:浙江省农业厅
内容字号:

2015年全国各省农机购置补贴目录可在农机360网补贴查询系统 点击查询

浙农计发〔2015〕9号

各市、县(市、区)农业局、财政局(宁波不发):

  为进一步提高农机购置补贴的精准性和指向性,加快推进农业领域“机器换人”,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农办财〔2015〕6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以下简称“农机购置补贴”)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加快农业领域“机器换人”、推动现代农业发展、促进农民致富增收为主线,大力发展粮油及十大主导产业农业机械及设施装备,加快粮油生产全程机械化步伐,提升主导产业机械化、设施化水平。坚持重点导向,加大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支持力度,发展粮食、畜牧、茶叶、渔业、菌果蔬、设施农业及农产品初加工机械。坚持生态导向,优先发展节地节水、节药节肥、低耗高效、资源化利用等生态友好型农机装备,促进全国现代生态循环农业试点省建设。坚持绩效导向,强化政策落实绩效管理,提高财政补贴资金使用效益。坚持公正导向,强化信息公开、监督检查和风险防控,确保政策执行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坚持市场导向,充分尊重市场规律,发挥市场作用,保障农民选择购买农机的自主权。

  二、补贴对象和机具范围

  (一)补贴对象。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优先保证粮油生产、农业“两区”、旧机报废后更新,以及禁养、限养区养殖户退养转产从事种植业的购机补贴需求。对近年来已享受购机补贴政策且在用机具能满足农业生产需求的补贴申请可以进行适当控制。因补贴资金规模所限当年未能享受到补贴的购机者,可在下一年度优先补贴。

  (二)补贴机具范围。补贴机具以粮油生产机械、农业主导产业关键环节机械装备和设施农业设备为重点,共设11大类34小类84品目(见附件1)。各地不得随意缩小补贴机具种类和范围。

  组织开展农机新产品补贴试点和补贴产品市场化改革试点,具体办法另行公布。

  (三)补贴产品资质。补贴机具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的产品。除新产品补贴试点外,补贴机具应是获得国家或省级有效推广鉴定证书的产品。补贴产品标志标识设置应符合国家和我省规定。已被农业部和我省取消补贴资格的,不予补贴。

  三、补贴标准

  (一)中央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对购置同一种类、同一档次的机具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详见补贴额一览表,由省农机局另行公布)。各地要加强补贴产品市场销售情况调查,动态跟踪市场价格变化情况,对于同一档次大多数产品价格总体下降幅度较大的,及时报告省农机局。经核实后将对补贴标准作出调整,并按调整后的补贴标准执行。产销企业发现补贴标准过高的,应及时报告农业(农机)部门。

  (二)对水稻插秧机粮食烘干机废弃物处理设备捡拾压捆机、压捆机、秸秆粉碎还田机灭茬机及全喂入联合收割机加装茎秆切碎带抛洒装置和二次割刀实行累加定额补贴,补贴资金由省与县(市、区)共同承担,其中财政转移支付一类地区由省财政承担70%,县(市、区)财政承担30%;财政转移支付二类地区由省财政承担40%,县(市、区)财政承担60%。

  各地可根据农业和农机化发展实际需要,确定累加补贴机具(含设施大棚)的种类和标准,补贴资金自行承担。

  (三)补贴对象年度内可享受中央补贴资金实行总额限制:个人不超过30万元,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含家庭农场)不超过80万元,其中省级以上示范性农民(农机)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不超过100万元。

2015年全国各省农机购置补贴目录可在农机360网补贴查询系统 点击查询

文章关键词: 浙江 2015年 农机 补贴 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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