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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实施范围及规模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在全省所有的农牧业县(场)范围内实施。根据各州市购机补贴资金需求预测情况,省农业厅、省财政厅下发了《关于下达2015年第一批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计划的通知》(云财农〔2015〕7号),已将中央财政第一批补贴资金提前下达到各州市。各州市农业、财政部门要科学合理确定本辖区内县级资金规模并及时下达,将资金分配情况报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备案,地方垦区农场纳入所在县补贴范围。上年结转资金可继续在本年使用,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按有关规定处理。
四、补贴机具及补贴标准
(一)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中央财政资金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为11大类43个小类137个品目。省农业厅、省财政厅根据高原特色农业发展需要,按照“突出重点、缩小品目、敞开补贴”的要求,选择11大类35个小类75个品目作为《云南省2015年度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及范围》(附件1)。补贴机具应是已经获得部级或省级有效推广鉴定证书的产品。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永久性铭牌。深松机、免耕播种机、水稻插秧机、机动喷雾机、喷杆式喷雾机、自走履带式谷物联合收割机(全喂入)、半喂入联合收割机、玉米收获机、薯类收获机、秸秆粉碎还田机、粮食烘干机、大中型轮式拖拉机和甘蔗种植机、甘蔗收获机、油菜籽收获机等品目在全省范围内实行敞开补贴,即满足所有符合条件的补贴对象的申请补贴需求。
(二)补贴标准。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原则上在省域内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不允许对省内外企业生产的同类产品实行差别对待。为防止出现同类机具在不同省(区、市)补贴额差距过大,通用类机具分类分档及最高补贴额由农业部统一发布,涉及多省需求的非通用类机具分类分档及补贴额由相关省协同确定,其佘非通用类机具分类分档及补贴额由各省按要求确定。省农业厅将通用类、非通用类品目的分类分档及补贴额汇总,编制《云南省2Q15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归档补贴产品信息,在云南农业信息网上公布,并将数据导入补贴信息管理系统。对于同一档次内大多数产品价格总体下降幅度较大的,系统数据出现异常的,县级农业(农机)、财政部门要及时上报,由省农业厅、省财政厅适时调低该档机具补贴额并向社会公布,各县按调整后的补贴额进行结算。涉及通用类机具补贴额的调整,须及时抄报农业部,农业部可视情况按年度进行调整。玉米小麦两用收割机按单独的玉米收割台和小麦联合收割机分别补贴。
单机最高补贴额限制:一般农机每档次产品补贴额原则上按不超过该档产品上年平均销售价格的30%测算,单机补贴额不超过5万元;挤奶机械、烘干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12万元;100马力以上大型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大型联合收割机、水稻大型浸种催芽程控设备单机补贴额不超过15万元;2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25万元;大型甘蔗收获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40万元。
五、补贴对象确定
补贴对象为全省范围内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补贴对象遵循“自愿、平等、顺序”的原则,按照到农业(农机)部门的先后顺序进行指标登记,直至补贴指标用完为止,机具核实时同样按照到农业(农机)部门的先后顺序进行核实,先核实先补贴,后核实后补贴,直至补贴资金用完为止。按照权责一致原则,补贴对象应对自主购机行为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风险。同一补贴对象年度内享受补贴资金的总额不超过50万元,超出50万元的须报州市农业局审批同意。因补贴资金规模所限当年未能享受到补贴的申购者,可在下一年度优先补贴。
六、经销行为监管
补贴产品经销企业由农机生产企业自主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农机生产企业对其确定的补贴产品经销企业的经销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补贴对象可自主选择补贴产品经销企业购机,也可通过企业直销等方式购机。各级农业(农机)部门按照农业部有关要求和《云南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南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行为规范的通知》(云农办机〔2014〕146号)要求,对补贴产品经营行为进行监管,严惩补贴产品违法违规经销行为。省农业厅及时公布已列入黑名单的经销企业和个人名单,该类企业及个人不允许参与补贴活动,所销售产品不能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