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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关于做好2015年度省级农机公共服务能力装备建设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4-10   来源:江苏省农机局
内容字号:

苏农机计〔2015〕8号

有关市、县农机主管部门、财政局,省农机技术推广站:

  经研究,现将2015年度省级农机安全监理装备、教育培训装备、推广装备建设项目下达给你们,省财政补助经费已由省财政厅苏财农〔2015〕53号和苏财农〔2015〕54号文件下达。为切实做好项目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编制项目合同。根据省农机局、省财政厅《江苏省农机安全监理装备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苏农机计〔2012〕19号)、《江苏省农机教育培训、推广装备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苏农机计〔2014〕8号),农机安全监理、教育培训、推广装备(以下简称农机公共服务能力装备)建设项目实行合同管理。请有关市、县农机主管部门接本通知后,于4月20日前与财政部门联合行文批复到各项目承担单位,组织项目承担单位编制项目合同,于4月27日前报省农机局审核签订。

  二、组织项目实施。项目合同签订后,农机安全监理装备由省农机安全监理所委托省政府采购中心统一采购,农机教育培训、推广装备由项目承担单位按规定进行政府采购。

  三、加强资金管理。农机公共服务能力装备建设项目实行财政报账制。有关财政、农机主管部门要按照财政资金管理规定,切实加强资金监管,督促项目承担单位进行专账核算,规范会计核算和资金使用行为,确保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内容、承担单位和经费额度,不得截留、挤占、挪用项目资金。对不按照规定用途使用资金的,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停止资金拨付;对拒不改正的,要终止项目实施,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做好总结验收。项目承担单位要建立完整的项目实施档案,及时对形成的国有资产登记入账,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总结,总结内容包括项目建设情况、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取得的成效、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等。农机公共服务能力装备建设项目由承担单位的同级农机主管部门组织验收,财政部门配合。其中农机安全监理装备建设项目验收按省农机局、省财政厅《关于农机安全监理装备建设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苏农机安〔2014〕18号)执行,农机教育培训、推广装备建设项目验收参照该文执行。农机安全监理、教育培训、推广装备建设项目验收报告表请于2015年11月底前分别报送省农机局安全监管处、人事教育处、科技质量处。

  附件:点击下载

  1.2015年度省级农机公共服务能力装备建设项目经费明细表

  2.江苏省农机      装备建设项目合同

  3.农机        装备建设项目验收报告表

  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局

江苏省财政厅

  2015年4月7日


文章关键词: 农机 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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