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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补贴对象与经销企业的公布
(一)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我省行政区域内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除需要安装的农业机械设备或设施外,个人购买同一品目机具,补贴额≤1000元的不超过4台,补贴额>1000元的不超过2台。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同一品目机具,补贴额≤1000元的不超过10台,补贴额>1000元的不超过5台。超过规定台数的,由县级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审定。
(二)经销企业的确定和公布。补贴产品经销企业由农机生产企业自主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根据“谁确定、谁负责”的原则,农机生产企业应督促补贴经销企业守法诚信经营、严格规范操作、强化售后服务,并对违法违规经销行为承担相应责任。已列入黑名单的经销企业和个人不允许经营补贴产品。
五、操作程序
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兑付实行“先购机后申请,先申请先补贴,后申请后补贴,不申请不补贴,资金补完为止”的方式。鼓励农机部门开展“一站式”服务,方便购机者办理补贴手续。
(一)自主购机
购机者可在省内任何一家农机生产企业确定的经销企业处自主购机。经销企业须向购机者出具购机发票、售后服务凭证和产品合格证书。发票上须注明购机者姓名或名称、身份证号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号或工商营业执照号及所购机具名称、型号、实际销售价格等信息。经销企业须对补贴机具进行人机合影,登陆补贴系统录入供货信息,上传身份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工商营业执照、人机合影及购机发票原件照片,打印《经销企业供货表》(附件2一式2份),1份留存,1份交购机者。
按照权责一致原则,购机者应对自主购机行为和所购机具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风险和法律责任。
(二)申请补贴
购机者到县级农机部门申请补贴资金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1、《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附件3);
2、有效身份证明(个人凭身份证,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凭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购机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4、牌证管理机具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5、“一卡通”卡号或银行账号;
6、《经销企业供货表》。
在办理申请补贴时,对于实行牌证管理的机械,购机者应到县级农机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对购置需现场安装的机具,购机者须安装完成并提交验收部门的验收报告;对购置非实行牌证管理机具且补贴额较大的要重点核实,核实时间、地点和方式由县级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根据本地实际确定。
县级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必须明确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明确具体负责安装验收及重点核实的部门、职责、程序和要求,并由县政府正式行文上报设区市农机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同时抄报省农业厅和省财政厅。
县级农机部门对购机者提交材料的合规性进行审核,向符合补贴条件和要求的购机者出具《农机购置补贴确认书》(见附件4),并在购机发票上加盖“已受理”。《农机购置补贴确认书》是否要财政部门签字盖章和留存,由各县结合实际自主确定;县级农机部门可留存1份。
购机者、农机生产和经销企业对其提交的农机购置补贴相关资料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验收部门对验收结果(论)负责。县级农机部门对购机者提供申请资料的合规性审核结果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