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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调整印发2025年中央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提升整县推进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07-15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内容字号: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调整印发2025年中央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支持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质量提升整县推进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桂农厅办函〔2025〕107号


有关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下达2025年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农〔2025〕15号)精神,结合实际,为推进我区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高质量发展,现将再次调整后的《2025年中央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支持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质量提升整县推进项目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本通知印发后,《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调整印发2025年中央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支持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质量提升整县推进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农厅办发〔2025〕55号)同时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25年6月30日

(此件删减发布)

2025年中央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支持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质量提升整县推进项目实施方案

根据《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11号)和《农业农村部关于实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行动的通知》(农经发〔2022〕1号)要求,为促进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规范发展,有效推动联合经营,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经营规模和效益,打造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高质量发展的县域样板,合理规范使用项目资金,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围绕实施乡村振兴和农业强区战略,突出抓好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两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通过项目实施,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质强基增能,项目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经营水平稳步提升、联农带农服务能力不断增强,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加快发展,打造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的县域样板。到2025年底,全区支持农民合作社不少于90个,支持家庭农场不少于110个,组建县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服务中心、县域产业品牌联合社若干个。

二、实施主体

(一)安排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县推进项目资金900万元。支持武鸣区、全州县、岑溪市、平南县、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天县开展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县推进项目,由上述6个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实施。

(二)安排家庭农场质量提升整县推进项目资金550万元。支持永福县、铁山港区、覃塘区、容县、八步区、大化瑶族自治县开展家庭农场质量提升整县推进项目,由上述6个县(区)农业农村局实施。

三、资金来源

中央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

四、实施时间

2025年。

五、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县推进项目建设内容

(一)支持生产力水平提高和绿色标准化生产经营。支持农民合作社改善生产设施条件,重点支持有条件的合作社、联合社购置现代农业设施设备,智慧农业管理设备,购买绿色农药、生物有机肥料,推广使用新品种,生产“两品一标”农产品,支持配备农产品分选分级设备,推进农产品标准化生产销售,支持发展农产品电商,支持农民合作社粮油大豆生产。

(二)支持合作社规范化发展。支持农民合作社提升内部管理能力,应用财务管理信息化工具规范财务核算;支持农民合作社参加经营管理、品牌策划、财务管理等业务培训;支持开展专题宣传,打造农民合作社发展样板。

武鸣区、全州县、岑溪市、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天等县各支持≥17个农民合作社,平南县支持≥5个农民合作社。支持的对象应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登记且纳入农业农村部重点监测农民合作社名录库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同时具备经营规模适度、财务管理规范、制度健全有效、生产服务优质、联农带农紧密、社会声誉良好等相关条件。

(三)创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服务中心(此项仅由平南县负责承建)。支持若干个合作社、联合社以分工合作方式组建县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服务中心。原则上,每个县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服务中心围绕一个产业创建,服务带动合作社、家庭农场;协助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建品牌联合社,推行“六统一”经营,建立利益连结、联农带农机制;服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规范化建设,建立经营主体信用体系。

(四)组建县域产业品牌联合社(此项仅由平南县负责承建)。支持由若干个合作社、联合社以分工合作方式联合经营,按照“一产业一品牌一联合社”模式,将本县特色优势产业一产、二产、三产的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大户联合起来组成品牌联合社,推进全产业链“六统一”经营,形成统一品牌运营、统一产品标准、统一产业经营、统一市场营销、统一价格体系、统一利润返还,构建一产作为全产业链经营第一车间的现代农业新型经营模式,确保一产小农户享受二三产利润返还,实现产业可持续发展。

六、家庭农场质量提升整县推进项目建设内容

(一)支持生产力水平提升和绿色标准化生产经营。支持家庭农场改善生产设施条件,重点支持有条件的家庭农场购置现代农业、智慧农业设施设备。支持购买绿色农药、生物有机肥料,推广使用新品种,生产“两品一标”农产品。支持农产品标准化生产销售,支持发展农产品电商。

(二)支持家庭农场规范化发展。支持本县家庭农场信息化建设、推广应用信息化记账软件,支持参加生产经营管理培训和专题宣传,打造家庭农场发展样板。

永福县、八步区各支持≥27个家庭农场,大化瑶族自治县支持≥26个家庭农场,铁山港区、覃塘区、容县各支持≥10个家庭农场。支持的对象应为纳入全国家庭农场一码通服务系统、经营规模适度、财务管理规范、制度健全有效、生产服务优质、联农带农紧密、社会声誉良好的家庭农场。

(三)创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服务中心(此项由铁山港区、覃塘区、容县负责承建)。支持由若干个家庭农场以分工合作方式联合创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服务中心,建设内容与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县推进项目相同。

(四)组建县域产业品牌联合社(此项由铁山港区、覃塘区、容县负责承建)。支持若干个家庭农场以分工合作方式联合经营,组建县域产业品牌联合社,建设内容参照以上品牌联合社建设内容,规模任务是合作社整县推进项目的80%。

七、资金使用要求

(一)农民合作社项目资金支持对象仅为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家庭农场项目资金支持对象仅为家庭农场。各项目县要严格按照资金使用方向相关规定,不得受理以中介机构名义直接代理申报的资金项目,项目资金不得用于购买中央财政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已支持的农业机械,不得用于支付中介费用、兴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与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无关的支出,不得统筹和挪用。

(二)要突出重点,合理确定支持标准和单个主体资金支持上限,原则上对单个主体的资金支持不超过20万元,防止人为“垒大户”。

(三)有关市、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要及时与财政部门沟通,确保资金及时到位,强化资金使用过程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规范资金支出。

八、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实施。各项目县所在市要切实做好指导服务,指导项目县做好本年度项目工作,确保工作有序推进。各项目县要加强组织领导,根据自治区项目实施方案制定县本级实施方案,送所在市农业农村局审核后,于2025年7月15日前将本级项目实施方案(盖章扫描版)报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备案。

(二)加强过程监督。各项目县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项目全链条监管,全面梳理排查资金分配使用环节中的风险点,严禁以拨代支,严禁挤占挪用、虚报冒领;要按规定程序做好项目申报、补助对象、资金安排等信息公开公示工作,保障涉农主体知情权和选择权,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向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汇报项目资金执行情况和项目阶段性执行情况。

(三)做好项目总结。各项目县要对标对表完成项目建设内容组织开展项目验收工作,于2025年12月20日前将项目实施总结报送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并按要求报送有关佐证材料和支持实施项目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具体名单。对获得资金支持的农民合作社实行名录管理,通过重点监测农民合作社名录库记录财政资金支持情况,动态监测农民合作社生产经营和联农带农情况;对获得资金支持的家庭农场应当及时通过“一码通”服务系统记录财政资金支持情况。同时,要及时通过农业农村部转移支付管理平台上报任务完成情况和资金执行情况。

未尽事宜,请与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处联系。联系人:黄柳瑾,联系电话:0771-21825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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