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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财政厅 省农委关于下达2017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救灾资金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10-17   来源:贵州省农委种植业管理处
内容字号:

(黔财农〔2017〕199号)

各市(州)财政局、农委,相关县(市、区、特区)财政局、农业(农牧、农工)局:

  今年以来,我省先后出现低温凝冻、洪涝风雹和干旱等各类农业自然灾害,全省农牧渔业生产受到一定损失,一些地区损失较重。为减少灾害损失,帮助灾区群众开展生产自救,尽快恢复农业生产,根据《财政部关于拨付2017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救灾及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资金的通知》(财农〔2017〕95号)精神,现将2017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救灾资金下达你们(详见附表),请列入2017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30119“防灾救灾”。为保证资金到账的及时性和可调度性,省财政厅直接对省直管县办理资金调度,非省直管县资金调度由相关市(州)根据文件办理,市(州)不需转下资金文件。

  各县(市、区)财政、农业部门根据行业(种植、畜牧、水产)受灾情况,及时将救灾资金用于恢复农业生产所需的物资材料补助,包括购买种子、种苗、鱼苗、种畜禽,农业渔业生产设施及进排水渠、助航设施修复、功能恢复和渔业机械设备等。要加强资金管理,制定实施方案,明确补助的范围、内容、对象、标准和方式,及时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资金实行专账核算,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救灾资金。

  救灾工作完成后,要及时将救灾资金使用管理、救灾工作开展及成效等情况形成综合总结报告,县级于12月5日前报送市(州)财政、农业部门,市州汇总后形成总结报告于12月10日前报省财政厅、省农委。

  各市(州)财政、农业部门要加强对有关县(市、区)财政、农业部门使用农业生产救灾资金、开展抗灾救灾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确保资金安全使用,充分发挥效益。

  联系人及电话:省财政厅农业处马千千0851-86892514

  省农委财务处葛磊0851-85285075

  省农委种植业处靳颖0851-85285728

  附件:2017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救灾资金安排情况表点击下载

  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农业委员会

  2017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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