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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做好2025年中央财政农业经营主体培育资金项目实施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07-10   来源:厦门市农业农村局
内容字号:

厦门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做好2025年中央财政农业经营主体培育资金项目实施的通知


集美区、同安区、翔安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为进一步规范中央财政农业经营主体培育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规范提升,根据《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11号)、《财政部关于下达2025年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农〔2025〕15号)和《关于做好2025年培育农民合作社和培育家庭农场任务实施工作的通知》(农经综函〔2025〕70号)有关要求,现就我市做好2025年中央财政农业经营主体培育资金项目实施工作通知如下。

一、任务目标

2025年,财政部下达我市农业经营主体培育项目资金共计100万元,其中,农民合作社培育项目资金50万元、家庭农场培育项目资金50万元,用于支持5个农民合作社、10个家庭农场。通过项目实施,推动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改善生产经营条件,提升运行管理水平,增强联农带农能力,带动全市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整体质量提升。

二、建设内容

围绕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夯实组织规范运行基础、提高生产经营发展水平、提升联农带农服务能力,开展生产基础设施、农产品加工设施、销售平台等建设;进一步健全合作社章程、运行管理机制、财务管理、质量控制等制度;推广应用新品种、新技术、新装备,提升规模化、数字化、标准化、集约化生产能力;加强品牌建设,建设农产品电商平台,注册农产品商标,开展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创建活动,推行食用农产品达标合格证与质量安全追溯制度等,提高产品质量水平和市场竞争力。

三、支持对象

采取主体自主申报、各区审核遴选的方式,按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优质主体优先的原则,确定支持对象。支持对象应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登记且纳入农业农村部重点监测农民合作社名录库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以及纳入全国家庭农场“一码通”服务系统的家庭农场。具体条件包括:

(一)经营规模适度。经营规模与资源禀赋、技术装备、生产能力等条件相匹配,不片面追求土地等生产资料过度集中或超大规模经营。用于生产经营的土地涉及经营权出租、入股的,应参照《农村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示范文本)》和《农村土地经营权入股合同(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并在合同中准确标明相关承包地块代码。

(二)财务管理规范。农民合作社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或委托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核算,会计账簿齐全,财务报表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要求,及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家庭农场使用相应的财务记账工具,收支、库存等记录规范。

(三)制度健全有效。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健全,严格按照制度规定规范运营。农民合作社参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或《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示范章程》制定了符合实际的章程,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运行有效,有完善的财务管理、社务公开、议事决策等制度;每年至少召开1次成员大会,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依法落实一人一票制。家庭农场使用“一码通”赋码增信,在产品包装、主要生产经营场所进行亮码。

(四)生产服务优质。开展标准化生产或服务,有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并执行落实,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采集生产服务记录、购销记录等经营信息,农业生产或服务质量可追溯,依规实行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

(五)联农带农紧密。农民合作社实有成员名册与成员账户的成员范围一致,实有成员数高于本地区平均水平;成员账户准确记录每个成员的出资额、公积金量化份额、与本社的交易量(额)和返还盈余等,可分配盈余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的比例不低于60%。家庭农场通过雇工、提供社会化服务等方式带动小农户。

(六)社会声誉良好。遵纪守法,诚实守信。近3年内,未发生过生产(质量)安全事故、生态破坏、环境污染、损害成员利益等严重事件,未受到行业通报批评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无不良信用记录,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失信名单,未涉及非法金融活动。

四、补助标准和方式

(一)补助标准。家庭农场每家最高补助5万元,农民合作社每家最高补助10万元。补助资金不得超过项目实际投资的70%。

(二)补助方式。采取“先建后补”的方式,实行项目化管理,补助范围为2025年1月1日以后建设的项目。支持对象项目建设完成经区级农业农村部门验收合格后,兑付相应财政补助资金。已享受过涉农项目资金补助的项目不得重复补助。

五、工作要求

(一)制定实施方案。各区农业农村部门要根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按照本方案确定的资金补助对象、补助标准、补助方式,及时做好资金安排,并结合实际细化具体实施方案,明确项目推进时间节点和有关要求。

(二)认真组织实施。按照《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强化项目资金公开工作的通知》(闽农计函〔2024)93号)要求,采取线上线下等方式,做到从项目申报、项目审核批准、项目实施、项目验收、资金兑付等全环节公开,全面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提高项目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和群众参与度。要加强项目建设过程监管与指导,确保项目建设进度和质量,验收合格后及时拨付资金,并分别通过重点监测农民合作社名录库、全国家庭农场“一码通”服务系统记录财政资金支持情况,动态监测生产经营和联农带农情况。

(三)严格资金监管。严格按规定履行申报主体资格审查程序,不得受理以中介机构名义直接代理申报的资金项目,严禁以拨代支、挤占挪用、虚报冒领。奖补资金不得用于购买中央财政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已支持的农业机械,不得用于支付中介费用、兴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与农业经营主体培育无关的支出。

(四)加强绩效管理。各区农业农村部门要按照区域绩效目标,做好项目组织实施工作,7月31日前完成主体项目申报,并向市农业农村局报备。适时开展资金绩效执行情况评估,及时通过农业农村部转移支付管理平台据实上报资金执行情况,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12月31日前将项目实施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报送市农业农村局。

厦门市农业农村局

2025年6月19日

文章关键词: 厦门 2025 财政 农业经营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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