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9月7日我在唐河通达农机公司购买一辆玉米收割机,牌子为山东金达丰,价格为十七万零伍佰元,在购买当日付了现款六万五千元,签协议10月10日再付两万,尾款一万五千元,剩余七万零伍佰为国家补助。购机回家后,在农忙季节20天内反复维修11次,机器质量不合格,最后尾款一万五千元因此未付,在2015年10月份要求退机,经销商不退机。经多次维修还不能正常使用,现今还不能正常使用,经销商2016年3月还把我们告上法庭,要求交尾款及国家补助款。我们要求维权,维护我们正常的消费者权益,我们如果把尾款付给他们,我们就是受骗,但不付款,我们就摊上法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