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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黑龙江省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支持高端智能农机装备拓展市场扩大规模奖励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6-06-15   来源: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内容字号:

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支持高端智能农机装备拓展市场扩大规模奖励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黑工信通装联规〔2025〕20号


各市(地)工信局、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根据《黑龙江省支持高端智能农机装备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黑政办规〔2025〕5号),现将《黑龙江省支持高端智能农机装备拓展市场扩大规模奖励政策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25年12月21日

黑龙江省支持高端智能农机装备拓展市场扩大规模奖励政策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和支持高端智能农机装备产品推广应用,根据《黑龙江省支持高端智能农机装备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第九条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高端智能农机装备是指列入《黑龙江省高端智能农机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符合我省产业发展重点,技术创新程度和主要性能指标达到行业先进水平,能够有效提升农业生产效率的农机装备产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根据产业发展和农业生产需求,按年度组织专家论证、制定并发布《黑龙江省高端智能农机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明确当年重点支持的产品范围。

第三条奖励政策坚持普惠性原则,凡符合政策规定的农机装备制造企业,一律公平、公正、公开地享受政策支持。

第二章奖励条件

第四条申请奖励的企业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规范,会计核算制度健全;

(二)产品主要制造环节位于黑龙江省;

(三)经营管理规范,近三年内无重大安全生产、质量、环保事故,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单;

(四)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申请奖励的产品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列入当年度《黑龙江省高端智能农机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

(二)拥有申报产品的自主知识产权或合法使用权,无权属纠纷;

(三)产品技术创新程度和主要性能指标达到行业先进水平;

(四)产品在奖励年度内的销售收入不低于1000万元;

(五)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奖励标准

第六条对纳入目录的产品,按产品年度销售收入的5%给予奖励,每户企业每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第四章兑现程序

第七条奖励政策按年度组织实施,具体程序如下:

(一)组织申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财政厅发布申报通知,明确申报要求和工作安排;

(二)属地推荐。市(地)工信主管部门依据申报通知要求,指导企业按要求准备申报材料,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确保形式完整、内容真实、符合申报形式要求,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将符合条件的企业推荐至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三)审核认定。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委托第三方机构或专家评审小组对产品销售收入等情况进行审核,根据审核结果提出奖励额度;

(四)公开公示。拟奖励名单通过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五)请示报批。公示无异议后,将拟支持企业名单提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党组会审议。审议通过后,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财政厅向省政府呈报资金拨付请示;

(六)资金拨付。省财政厅按省政府批复意见,下达奖励资金,同步分解下达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确认的绩效考核指标。各市(地)县(市、区)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工信部门及时拨付奖励资金。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八条申报单位、省级主管部门、第三方评审机构等分别履行以下职责:

(一)申报单位应对其提交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规范性负责并承担申报主体责任,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省级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对于存在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企业,一律取消奖励资格,追回奖金,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

(二)省工信厅牵头负责政策兑现的组织实施,履行财会监督责任。省财政厅负责统筹做好政策资金保障和分解下达,督促组织做好政策执行情况的财会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偏。市县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工信部门及时拨付奖励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或挪用专项资金。

(三)第三方机构评审要实施全程操作留痕,做到相关操作记录可查询、可追溯,确保评审过程的客观性和规范性,对评审结果负责。省工信厅对第三方评审过程进行全程跟踪监督,对专家和第三方机构审核的结果进行复核。

第六章绩效管理

第九条省财政厅负责督促指导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省工信厅负责全过程绩效管理,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部门绩效评价等绩效管理工作。市县工信部门按照省工信厅相关要求,负责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评价工作,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第十条加强事前绩效目标管理。省工信厅根据政策目标和行业领域发展导向,组织设定可量化、可衡量、可定性并且符合行业特点以及具备产出效果的绩效目标,作为纳入预算的前置要件。

第十一条加强事中绩效运行监控。省工信厅在政策实施过程中,组织开展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双监控”,对监控中发现政策导向偏离绩效目标及管理漏洞,及时纠正偏差。

第十二条加强事后绩效评价。省工信厅负责对照绩效目标做好事后绩效评价工作,应注重投入产出效益,对政策实施效果和资金使用情况开展“双评价”,提升绩效评价质量和实效。健全评价指标体系,可结合实际情况,将产品销售额等个性化指标作为评价重点。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将评价结果作为政策调整、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对于产出效益未达预期的,对政策延续实施的必要性开展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提出应用措施。

第七章附则

第十三条同时符合我省其他销售奖励政策规定的,同类型政策仅可享受一次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本细则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依据职能分工分别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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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关键词: 黑龙江 农机 补贴 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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