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农业农村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26年区域农机社会化服务中心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琼农字〔2026〕45号
文昌市、澄迈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为支持区域农机社会化服务中心建设,提高农机社会化服务水平,根据《海南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6年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的通知》(琼财农〔2025〕1333号)、《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琼财农规〔2024〕32号),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研究制定了《2026年区域农机社会化服务中心建设实施方案》,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海南省财政厅
2026年2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26年区域农机社会化服务中心建设实施方案
为支持区域农机社会化服务中心建设,提高农机社会化服务水平,根据《海南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6年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的通知》(琼财农〔2025〕1333号)、《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琼财农规〔2024〕32号),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任务目标
支持市县建设区域农机社会化服务中心3个以上,其中,文昌市2个以上、澄迈县1个以上。
二、资金安排
从2026年中央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中安排853.5万元,其中文昌市246万元、澄迈县607.5万元。
三、支持对象和建设内容
支持较有实力的农机合作社、农机作业服务公司、服务联合体等农机作业服务组织建设区域农机社会化服务中心。建设内容主要包括机具库棚、维修车间、播种出苗车间、育秧温室大棚、浸种池、催芽室、烘干厂房、农资和初级农产品储藏仓库等农业生产服务设施,以及购置碎土机、筛土机、输送机、育秧盘、初清筛、振动筛等育秧烘干设备设施。中央财政资金按不超过投资总额的30%给予支持,购置的设施设备不重复享受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
在完成任务目标的前提下,资金可用于开展粮食生产机械化技术推广和培训工作,提升农业经营主体经营管理能力。
四、时间安排
(一)2026年3月底前,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制定具体项目实施方案报省农业农村厅农业机械化管理处备案。
(二)2026年10月底前,组织实施项目并完成验收。
(三)2026年11月底前,完成项目资金拨付。
(四)2026年12月底前,报送项目实施工作总结。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县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研究制定具体项目实施方案,按程序确定实施主体并组织项目实施。要强化项目实施全过程监管指导,确保项目建设合规和高质量推进。
(二)强化资金管理。市县农业农村部门要严格项目资金使用管理,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和评价审计,杜绝弄虚作假、套取补助资金等现象。要按照涉农项目资金线上调度要求,每月20日前在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平台(https://zyzf.xnzb.org.cn/)填报数据,确保统计数据与实际进度相符。
(三)严格项目验收。项目完成后,由市县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可委托第三方)验收、决算审核,有关材料要汇编成册、存档备查。要对项目绩效目标完成、建设成效、资金使用、存在问题等情况进行分析,形成工作总结报省农业农村厅农业机械化管理处。
省农业农村厅农机处联系电话:65332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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