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查看原文: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
为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顺利实施,财政部、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公告,明确了一系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衔接安排。其中,涉及农业及农机领域的多项税收优惠得以延续,具体包括:
一、长期免征增值税项目(自2026年1月1日起)
自产农产品: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农业生产者”指直接从事种植、收割、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初级农产品”范围依据相关注释执行。但销售外购的初级农产品或其加工品,不在此免税范围。
农业服务:对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以及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含相关药品和医疗用具)免征增值税。
农业生产用地流转:将国有农用地出租、土地使用权转让或通过多种方式将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二、阶段性免征增值税项目(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农业生产资料:对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农药、农机(含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三轮农用运输车)免征增值税。同时,农膜、滴灌带、滴灌管、有机肥以及符合条件的饲料产品也享受免税。
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初级农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农药、农机,亦免征增值税。
三、其他相关安排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继续享受月销售额10万元(季度30万元)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
上述政策旨在持续减轻农业生产者及相关经营主体的税收负担,支持农业发展与现代化。具体操作细节及享受优惠的条件,请以正式公告条文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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