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农业农村部水利部关于印发《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农〔202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渔业)厅(局、委)、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农业农村局、水利局,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农垦总局:
为加强中央财政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预算管理相关规定,我们修订了《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此前印发的《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3〕13号)同时废止。
财政部农业农村部水利部
2026年1月12日
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以下称防灾救灾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预算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防灾救灾资金是中央财政安排用于支持应对农业生产灾害的农业生产防灾救灾、应对重大动物疫病的动物防疫补助、应对水旱灾害的水利救灾、应对蓄滞洪损失的国家蓄滞洪区运用补偿四个支出方向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其中:农业生产防灾救灾支出用于农业灾害预防控制和灾后救灾;动物防疫补助用于重点动物疫病国家强制免疫补助、强制扑杀补助、销毁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补助、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水利救灾支出用于水旱灾害救灾;国家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支出用于合理补偿国家蓄滞洪区内居民因蓄滞洪遭受的损失。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业生产灾害指对农、牧、渔业生产构成严重威胁、危害和造成重大损失的农业自然灾害和农业生物灾害。其中:农业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高温热害、干热风、低温冷害、冻害、雪灾、地震、滑坡、泥石流、强降雨(暴雨)、风雹、龙卷风、台风、风暴潮、寒潮、海冰等;农业生物灾害主要包括一类农作物病虫害以及可能给农业生产带来重大损失的农业植物疫情、赤潮等。
本办法所称动物疫病是指非洲猪瘟、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H7N9流感、小反刍兽疫、布病、结核病、包虫病、马鼻疽和马传贫等动物传染病。财政部将会同农业农村部,结合工作实际适时对强制免疫、强制扑杀补助病种,销毁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种类开展评估并动态调整。
本办法所称水旱灾害包括江河洪水、渍涝、山洪、风暴潮、冰凌(含冰雪冻融)、干旱等水旱灾害,以及滑坡、泥石流、山体崩塌、风雹、龙卷风、台风、地震等引发的次生水旱灾害。
本办法所称国家蓄滞洪区是指国家蓄滞洪区名录内的蓄滞洪区。
第四条防灾救灾资金实施期限到2030年。财政部会同农业农村部、水利部对防灾救灾资金开展定期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下一阶段政策实施期限。各级农业农村、水利部门按照财政部门统一要求做好评估工作。
第五条防灾救灾资金由财政部和农业农村部、水利部共同管理。财政部负责防灾救灾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编制,下达资金预算,组织、指导和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对资金使用和绩效情况进行监督;农业农村部、水利部负责协助编制中期财政规划,提出防灾救灾资金分配建议,对相关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核实,指导防灾救灾资金使用,开展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等绩效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主要负责防灾救灾资金的预算分解下达、资金审核拨付、组织开展本地区预算绩效管理以及资金使用监督等工作。
地方各级农业农村、水利部门主要负责防灾救灾资金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编制、项目组织实施和监督等,研究提出资金和任务分解安排建议方案,做好本地区预算执行,具体开展本地区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等工作。
第六条防灾救灾资金根据农业灾害和水旱灾害等实际发生情况和防灾需要,以及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进行分配拨付和使用管理,突出政策性、及时性和有效性。在全国人大批准预算之前,可根据工作需要,按照有关规定提前安排防灾救灾支出。
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
第七条农业生产防灾救灾支出方向的使用范围如下:
(一)农业自然灾害防灾、救灾和恢复农业生产所需的物资材料及服务补助,包括购买燃油、肥料、种子(植物种苗、种畜、种禽、水产种苗)、农膜、农药、兽药、饲草料、植物生长调节剂、进排水设施设备、小型牧道铲雪机具,以及农业生产和畜牧水产养殖设施修复等费用,必要的技术指导培训费、农田沟渠疏浚费、农机检修费及作业费、渔船渔民防灾避险管理费、渔港航标等渔业生产设施设备维护及港池锚地疏浚费用等;修复牧区抗灾保畜所需的储草棚(库)、牲畜暖棚(圈)等生产设施和购买、调运储备饲草料补助等费用。
(二)农业生物灾害防治和恢复农业生产所需的物资材料及服务补助,包括购买药剂、药械、燃油、肥料、种子(植物种苗、水产种苗),应用生物防治、综合防治、生态控制技术,修复诱虫灯等监控设施器械及调运、检疫处理、技术指导培训等费用。
第八条动物防疫补助支出方向的使用范围如下:
(一)强制免疫方面,主要用于对国家重点动物疫病开展强制免疫、免疫效果监测评价、疫病监测和净化、人员防护等相关防控措施,以及实施强制免疫计划、购买防疫服务等。允许按程序对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实行强制免疫“先打后补”,逐步实现养殖场户自主采购、财政直补;对暂不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强制免疫疫苗继续实行省级集中采购,探索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实施强制免疫。
(二)强制扑杀和销毁方面,主要用于在预防、控制和扑灭国家重点动物疫病过程中,被强制扑杀动物的补助和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实施销毁的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的补助等。补助对象分别为被依法强制扑杀动物的所有者、被依法销毁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的所有者。
(三)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方面,主要用于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等。按照“谁处理补给谁”的原则,补助对象为承担无害化处理任务的实施者。
(四)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支持动物防疫的其他重点工作。涉及重大事项调整或突发动物疫情防控,经国务院或农业农村部批准后,补助经费可用于相应防疫工作支出。
第九条水利救灾支出方向的使用范围如下:
(一)防汛方面用于安全度汛、防凌,水利工程设施(江河湖海堤坝、水库、蓄滞洪区防洪工程及安全设施、涵闸、泵站、河道工程等)水毁灾损修复及救灾所需的防汛通讯、监测预警相关设施设备修复等方面的补助。主要包括开展上述工作所需的物资材料费、专用设备添置费和使用费、通信费、水文测报费、运输费、机械使用费等。
(二)抗旱方面用于支持兴建、修复救灾所需的抗旱水源和调水供水设施、添置提运水设备及运行、实施调水等方面的补助。主要包括开展上述工作所需的物资材料费、设施建设费、专用设备添置费和使用费、调水及旱情测报费等。
第十条国家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支出方向的使用范围如下:
(一)补偿农作物、专业养殖和经济林水毁损失。
(二)补偿住房水毁损失。
(三)补偿无法转移的农业生产机械、家庭主要耐用消费品和饲养的畜禽水毁损失。
(四)适当补偿已下达蓄滞洪转移命令、因情况变化未实施蓄滞洪造成的损失。
第十一条防灾救灾资金不得用于基本支出、修建楼堂馆所、各种工资奖金津贴和福利开支、偿还债务和垫资、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与农业防灾救灾、动物防疫、水利救灾、国家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无关的支出。
国家蓄滞洪区运用后造成的下列损失不予补偿:
(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应当退田而拒不退田,应当迁出而拒不迁出,或者退田、迁出后擅自返耕、返迁造成的水毁损失。
(二)违反蓄滞洪区建设与管理规划、方案建造的住房水毁损失。
(三)按照转移命令能转移而未转移的农业生产机械、家庭主要耐用消费品和饲养的畜禽水毁损失。
第三章资金分配、下达和使用管理
第十二条根据农业农村部、水利部启动或发布的重大病虫害监测预报、水旱灾害防御应急响应,国家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启动的国家救灾应急响应、防汛抗旱应急响应等,以及发生影响范围较大、灾情较重的农业自然灾害和地方防灾减灾救灾需要等,财政部商农业农村部、水利部统筹安排资金用于农业生产防灾救灾、动物防疫补助、水利救灾和国家蓄滞洪区运用补偿。
第十三条各省申请农业生产防灾救灾、水利救灾资金时,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农业农村部门或水利部门联合向财政部、农业农村部或水利部申报。申报文件编财政部门文号,主送财政部、农业农村部或水利部。
农业生产防灾救灾、水利救灾资金申报材料中应当包括但不限于灾情基本情况、受灾区域及面积、损失金额、地方投入情况(附资金下达文件名称、文号、额度、资金用途及时间)、申请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数额、资金用途及防灾减灾救灾措施、本年度已下达的农业生产防灾救灾、水利救灾资金绩效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执行进度、使用方向、实施效果)等内容。各省农业农村、水利部门要加强灾情勘察,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农业农村部、水利部可根据工作需要对地方灾损情况抽取核查。
国家蓄滞洪区运用后,补偿方案及补偿资金总额的申报、审查、核定、批准等,按照《蓄滞洪区运用补偿办法》(国务院令第811号)第十八条执行。
第十四条防灾救灾资金主要按照因素法分配,并将绩效评价结果(包括但不限于资金执行进度、使用方向、实施效果)、资金使用监管情况等作为调节因素进行适当调节。
(一)农业生产防灾救灾支出方向分配因素及测算:农业自然灾害补助,分配因素主要包括灾情基本情况、受灾农作物种植面积、受灾畜禽数量、饲草料缺口、受灾水产养殖面积及产量、农牧渔业生产设施损毁及经济损失情况等。农作物受灾,按受灾、成灾、绝收面积测算补助;农牧渔业生产设施损毁、畜禽和水产养殖受灾,根据灾情程度和因灾损失等给予适当补助。农业生物灾害补助,分配因素主要包括本年度农作物病虫害防治任务面积,上年度病虫害地方防控投入、实际防控面积、病虫害发生率等。农业自然灾害、农业生物灾害灾前预防,根据实际措施、成本、规模等给予适当补助。
(二)动物防疫补助支出方向分配因素及测算:因素根据相关支持内容具体确定,并可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和农业发展实际需要适当调整。实行据实结算的任务,以及分配给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农垦总局等的资金可根据需要定额测算分配。
1.对于强制免疫补助,根据畜禽饲养量、单个畜禽免疫补助标准、东中西地区补助系数测算,并根据绩效评价结果等合理设置调节系数进行适当调节,测算公式参考:
其中强制免疫补助标准和地区补助系数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各省应根据疫苗实际招标价格、需求数量及动物防疫工作实际需求,结合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据实安排强制免疫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确保动物防疫工作需要。
2.对于强制扑杀补助、销毁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补助,根据强制扑杀畜禽数量、单个畜禽扑杀补助标准、销毁的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的实际重量、单种动物产品和物品销毁补助标准、东中西地区补助系数等据实结算,其中扑杀和销毁补助标准、东中西地区补助系数按照有关规定执行,销毁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补助经费实行总额上限管理。省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应于每年3月15日前,向农业农村部和财政部报送上一年度3月1日至当年2月底期间的强制扑杀、销毁的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实施情况,以及各级财政补助经费的测算情况,作为强制扑杀、销毁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补助经费测算依据。各省级财政部门可会同农业农村部门根据畜禽大小、品种等因素细化补助标准。
3.对于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根据病死猪无害化处理量(80%)、专业无害化处理场集中处理量(20%)测算,并根据绩效评价结果等合理设置调节系数进行适当调节,测算公式参考:
各省应根据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专业集中处理量和自行处理量,结合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合理安排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地方财政补助资金,确保无害化处理工作需要。
(三)水利救灾支出方向分配因素及测算:分配因素主要包括灾情基本情况、水利工程设施水毁直接经济损失、地方洪涝救灾资金投入、耕地作物受旱面积、因旱饮水困难人口和大牲畜数量、地方抗旱投入情况等。其中,洪涝灾害,根据因灾损失和地方投入等给予适当补助;干旱灾害,根据受旱情况、地方抗旱投入等给予适当补助。
(四)国家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支出方向分配及测算:国家蓄滞洪区运用补偿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国家蓄滞洪区所在地的省级财政共同承担,中央财政承担比例为70%。具体实行分类定值补偿,补偿标准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1.农作物按照蓄滞洪区运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50%至70%补偿,专业养殖、经济林按照蓄滞洪区运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0%至50%补偿。
2.住房按照水毁损失的70%补偿。
3.农业生产机械、家庭主要耐用消费品和饲养的畜禽,水毁损失超过4000元的,按照50%补偿;2000—4000元的按照2000元补偿;不足2000元的按照100%补偿。
蓄滞洪区运用后损失严重的,按照《蓄滞洪区运用补偿办法》(国务院令第811号)第二十一条,可按程序预先下达部分补偿资金。预先下达的补偿资金在后期据实结算。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批示,对突发农业和水旱灾害处理等特殊事项,可由财政部会同农业农村部、水利部结合灾情实际,采取定额测算分配方式,统筹确定防灾救灾资金具体规模。
各省要在重大灾害发生前后加大灾害预防以及灾后处置和恢复资金投入。中央财政分配资金时,可将地方投入作为考虑因素,对于在应对灾害防灾减灾救灾中未履行投入责任或实际投入明显偏低的,将适当扣减资金。
第十五条遭受严重农业、水旱灾害时,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强化支出责任落实,统筹自身财力优先安排资金投入,保障防灾减灾救灾需要。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农垦总局要积极调整部门预算支出结构筹集资金,并按程序报批。
第十六条农业农村部、水利部为财政部按规定分配、审核下达资金提供依据。
农业生产防灾救灾支出方向由农业农村部对各省及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农垦总局上报的申请报告进行审核,其中,用于农业灾害灾前预防的防灾救灾资金,需根据农业、气象等部门预测灾情发生和以前年度灾害实际发生情况以及拟采取的措施等综合分析,并向财政部提出资金分配建议。
动物防疫补助支出方向,由农业农村部根据国家动物防疫补助政策确定的实施范围、畜禽饲养量和各省申请文件等,提出年度资金分配建议,会同财政部根据资金管理需要,制定实施指导性意见,细化管理要求。
水利救灾支出方向,由水利部对各省及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农垦总局上报的申请报告进行审核,并向财政部提出资金分配建议。
国家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支出方向,由水利部商应急管理部就补偿方案向财政部提出审查、核定建议。
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重大防灾减灾救灾事项,由财政部分别商农业农村部、水利部落实。
第十七条分配给各省的防灾救灾资金,由财政部将预算下达给各省级财政部门,并抄送农业农村部或水利部、省级相关部门及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各省要严格规范资金使用,不得超出任务范围安排资金,不得将中央财政资金直接切块用于省级及以下地方性政策任务。
分配给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农垦总局的防灾救灾资金,支出范围应符合本办法,并纳入中央部门预算管理。
对于农业生产防灾救灾、水利救灾资金,财政部将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统筹考虑各地灾情发生发展及防灾减灾救灾需要、地方资金申请、农业农村部和水利部资金安排建议等情况,全年分批次下达。
对于动物防疫补助,财政部应当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中央预算后30日内将动物防疫补助预算及年度工作任务下达省级财政部门,并同步下达区域绩效目标,作为开展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的依据。其中,对于强制免疫、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财政部应在每年10月31日前将下一年度预计数提前下达省级财政部门;对于强制扑杀和销毁补助,财政部将根据据实结算情况下达预算。
对于国家蓄滞洪区运用补偿,财政部应当在国务院审核同意补偿方案后按规定将补偿资金下达省级财政部门。
第十八条防灾救灾资金的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地方各级财政、农业农村、水利部门应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级财政下达预算文件应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结转结余资金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绩效管理与资金监督
第二十条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和农业农村、水利部门应在确保防灾救灾资金使用管理及时、有效的前提下,结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实际,进一步优化完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强化资金绩效管理效能。将政策制度办法制定、灾损核实、政策实施效果等纳入绩效评价范围。财政部将会同农业农村部、水利部进一步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优化资金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一条申请防灾救灾资金时,要根据申请资金额度、补助对象、使用方向等同步研究绩效目标,以提高资金分解下达效率。能够事先确定绩效目标的,要做到绩效目标连同资金预算一同申报、一同审核、一并下达。结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紧急性和特殊性,对确难事先确定绩效目标的,财政部可不同步下达区域绩效目标,由省级财政、农业农村、水利部门在资金下达60日内将填报的区域绩效目标报财政部、农业农村部或水利部备案。
第二十二条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和农业农村、水利部门,应加强绩效运行监控和评价,确保资金安全有效。预算执行中,重点监控资金使用是否符合预算批复时确定的绩效目标,发现绩效运行偏离原定绩效目标时,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要按年度对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及时将绩效自评结果上报财政部、农业农村部或水利部,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
第二十三条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和农业农村、水利部门应当加强对防灾救灾资金的申请、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
农业生产防灾救灾、水利救灾资金,实行项目台账管理。各省在申请防灾救灾资金时,要加快谋划拟实施项目。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农业农村、水利部门充分运用资金和项目监督管理平台,加强资金和项目日常监管,及时发现、纠正问题;要建立工作台账,将资金支持内容、工程实施方案、补助对象、补助金额、采购票据等留存备查;要建立防灾救灾资金执行与使用情况定期调度、报送机制,资金下达3个月后,向财政部、农业农村部或水利部报送资金执行进度、项目台账及支持内容,各省报送情况将纳入绩效评价管理。农业农村部、水利部要适时抽取核查相关受灾地区上报情况及数据,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对于动物防疫补助,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组织核实资金支持对象的资格、条件,督促检查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为财政部门按规定标准分配、审核拨付资金提供依据,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政策到期,以及已从中央基建投资等其他渠道获得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严格审核,不得就有关项目申请动物防疫补助资金支持。同时,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农业农村部门,根据本办法和财政部、农业农村部下发的工作任务和绩效目标,结合本地区动物防疫实际情况,制定本省年度资金使用方案,于每年6月30日前以正式文件报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备案,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
国家蓄滞洪区补偿资金发放完毕后,按照《蓄滞洪区运用补偿办法》(国务院令第811号)第二十二条,补偿工作情况应及时报送财政部、水利部、应急管理部。
防灾救灾资金纳入预算执行常态化监督范围,地方各级财政部门依托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加强日常监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根据情况进一步采取追回已拨付资金、扣减预算等措施强化监督。
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按照工作职责和财政部要求,对防灾救灾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四条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和农业农村、水利部门,要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强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规下达预算、分配和使用资金。
第二十五条防灾救灾资金使用管理应当全面落实预算公开有关要求,严格落实信息公开制度,省、市、县三级财政资金分配结果一律公开,明确信息公开平台及方式;乡(镇)资金安排使用情况一律公示公告,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各省级财政部门和农业农村、水利部门要对公开公示工作进行指导,畅通群众信息反馈途径,及时处理群众举报问题。
第二十六条地方各级财政、农业农村、水利部门等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防灾救灾资金分配、使用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或使用防灾救灾资金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滞留截留、虚报冒领、挤占挪用防灾救灾资金,以及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省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农业农村、水利部门,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工作实际,总结资金管理使用经验做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加强资金监管、优化绩效管理,增强政策及时性、有效性,并报送财政部和农业农村部、水利部备案,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所称省级、各省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包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农业农村部、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3〕1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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