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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黑龙江省玉米、大豆和稻谷生产者补贴管理办法(暂行)》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11-07   来源: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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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黑龙江省玉米、大豆和稻谷生产者补贴管理办法(暂行)》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生产者补贴管理长效机制,提高补贴管理规范化水平,省农业农村厅起草了《黑龙江省玉米、大豆和稻谷生产者补贴管理办法(暂行)》,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修改意见,并于2025年11月20日前反馈省农业农村厅。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szp1006@163.com,邮件主题请注明“玉米、大豆和稻谷生产者补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二、通过信函邮寄至哈尔滨市南岗区文明街11号,省农业农村厅种植业管理收(邮编:150001;电话:0451-82620105),并在信封上注明“玉米、大豆和稻谷生产者补贴管理办法”字样。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

2025年11月6日

黑龙江省玉米、大豆和稻谷生产者补贴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完善生产者补贴管理长效机制,提高补贴管理规范化水平,提升补贴政策效能,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促进农民增收,根据《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部关于完善玉米和大豆生产者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20〕41号)《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部粮食和储备局关于调整完善稻谷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20〕84号)《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国家林草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惠农补贴管理长效机制指导意见》(财办〔2024〕21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黑龙江省辖区内玉米、大豆和稻谷生产者补贴的申报、审核、发放、监督等全过程管理。各级农业农村、财政、发展改革部门,各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行署)、北大荒农垦集团以及各类补贴对象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补贴管理应当坚持依法行政、规范操作、强化监督、注重实效的原则,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压实省、市、县、乡、村五级工作责任,明确职责分工,形成工作合力。坚持政策稳定与适度调整相结合,充分发挥补贴政策引导作用,有效保障种粮农民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可持续发展。

省级农业农村、财政、发改部门根据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负责制定生产者补贴实施方案,提出资金分配意见,下达资金预算,组织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指导市县加强资金管理等工作。

各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行署)和北大荒农垦集团对本地玉米、大豆和稻谷生产者补贴工作负总责,在省政策框架内,负责制定具体的补贴实施方案,核定补贴面积,兑付补贴资金,确保补贴资金发挥政策效应。

乡镇政府负责本辖区补贴的具体实施管理工作,做好生产者补贴申报审核、核实核查、公示以及政策解释,协助县级进行信息录入。

村级负责组织做好生产者补贴申报、核实、统计、公示、补贴材料建档等工作。

第二章补贴范围、对象及标准

第四条各市(地)、县(市、区)、北大荒农垦集团要进一步完善本地区具体补贴实施方案,细化合法实际种植面积的核实口径和认定要件,及时核实补贴面积,确保补贴资金精准发放到位。

第五条补贴对象为本省辖区范围内玉米、大豆和稻谷合法实际种植面积的实际生产者(包括农民、农民专业合作社、企事业单位等)。补贴资金直接发放给实际生产者。

第六条补贴范围为本省辖区范围内的玉米、大豆和稻谷合法实际种植面积。合法实际种植面积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土地来源合法。耕地种植的,符合法律的耕种要求(非法律明令禁止耕种的土地);非耕地种植的,由相关县级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土地主管部门认定合法性。包括但不限于:经确权的土地面积、二轮土地承包面积、缴纳农业税的土地面积、合法流转的国有土地面积等。

(二)土地取得合法。补贴申报人通过合法手续取得土地使用权(包括但不限于合法的承包合同、土地经营权证、不动产登记证书等)。

(三)申报程序合规。种植面积按本办法规定程序申报、公示和审核。

(四)申报种植作物的面积与实际种植情况相符。

对因正常生产遭遇不可抗力导致减产或绝收的种植面积,各地应结合实际进行认定,保护农民合理收益。

下列情形不予补贴:

(一)在国家和省已明确退耕的土地或未经批准开垦的土地等非合法耕地上种植的面积;

(二)法律法规规定不允许种植的面积,包括但不限于:在边界林间通视道内种植的面积、行洪区内种植玉米的面积;

(三)未经申报、公示、审核的种植面积;

(四)已享受粮改饲等其他试点补贴政策的青贮玉米面积;

(五)违反农作物生产规律种植的面积,包括但不限于:无人机飞播玉米大豆的面积、非正常播期播种(插秧)的面积等;

(六)疏于管理导致严重减产或绝收的面积;

(七)与其它作物套种,导致严重减产的面积;

(八)非正常种植区域内种植的面积,包括但不限于:在农田道路、水稻田埂、城市绿化带、建设用地上种植的面积等;

(九)发现存在虚报、串报等骗取国家补贴资金等违规、违法行为的,取消申报者当年享受补贴资金的资格,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条补贴标准根据省政府确定的全省玉米、大豆和稻谷生产者补贴资金总额、合法实际种植面积、种植成本收益以及种植结构调整要求等因素,综合测算确定我省当年玉米、大豆和稻谷每亩补贴标准。

第三章补贴申报、核实和发放机制

第八条各市(地)、县(市、区)和北大荒农垦集团根据补贴范围,结合本地(辖区)实际,在保持政策稳定的基础上,通过自下而上的形式,开展玉米、大豆和稻谷合法实际种植面积的申报、汇总认定、核实、上报等工作。

第九条各行政村(单位)组织辖区内玉米、大豆和稻谷实际生产者申报生产者补贴,申报信息包括申报人、种植作物、申报面积、地块确权编码(位置信息)、地块照片(体现当年种植作物情况和经纬坐标)等。要对申报信息进行核实,加强数据分析比对,将本地区生产者补贴申报面积与确权登记面积、二轮土地承包面积、实际耕地面积等进行横向比对,相互验证;将上下年度间的补贴面积、补贴资金、补贴对象等进行纵向比对,对存在差额较大的补贴对象进行重点分析;对本村(单位)全部申报补贴地块进行现场核实。核实无误并经村书记(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报所在乡镇政府审核认定。森工、林业所属林场(森工经营所、农场)、省监狱管理局系统所属劳改农场、中国融通等中直、省直系统所属单位合法耕地所种植的玉米、大豆和稻谷,按属地管理原则到当地政府登记申报。申报主体应主动向所在行政村(单位)申报玉米、大豆和稻谷生产者补贴,对填报的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条乡镇政府对辖区内申报补贴地块,按照不低于补贴面积10%进行数据分析比对和实地抽查复核,核查范围应重点向补贴高的作物倾斜。核实无误后,通过公示栏、网站、短信、微信等渠道,在行政村(单位)和乡镇政府同时公示不少于5个自然日。公示无异议并经乡镇政府(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将补贴信息逐级上报县(市、区)、市(地)人民政府(行署)审核认定。补贴对象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乡镇政府或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出书面申诉,受理单位应在7个工作日内核实并答复。各行政村(单位)要建立补贴信息台账,乡镇政府要建立公示台账,便于日常管理及留档备查,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定期对公示台账进行抽查复核。

第十一条各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行署)每年抽取一定数量的行政村(单位),对申报地块进行数据分析比对和实地抽查复核。县级应整合农户补贴信息、土地确权、卫星遥感等数据资源,逐步建立补贴智慧核验系统,运用大数据比对等技术手段,提高核查效率和精准度。各级应建立补贴监督核实台账,应包括现场照片、核实时间、地块信息及核实意见,核实人员应对核实结果签字确认负责。

第十二条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将汇总审核认定后的辖区内玉米、大豆和稻谷合法实际种植面积数据以市地政府正式文件(含电子版)报省农业农村厅,作为补贴资金测算和拨付依据。补贴面积申报实行县(市、区)人民政府“首报负责制”,原则上数据正式报送后不得调整。各县(市、区)要将补贴对象姓名(单位名称)、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账号(单位银行账号)、身份证号、合法实际种植面积等详细补贴信息进行确认,作为当年发放玉米、大豆和稻谷生产者补贴的基础。各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行署)和北大荒农垦集团对本辖区合法实际种植面积数据核实上报结果负责。

第十三条北大荒农垦集团辖区内玉米、大豆和稻谷合法实际种植面积申报、汇总认定、核实、上报工作参照上述流程执行。

第十四条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拟定当年玉米、大豆和稻谷生产者补贴标准,经省政府同意后,将补贴资金拨付各市(地)、县(市、区)和北大荒农垦集团粮食风险基金专户。各市(地)、县(市、区)和北大荒农垦集团在收到补贴资金后,应及时将补贴到户明细数据在行政村(单位)和乡镇政府同时公示不少于5个自然日。经公示无异议后,将补贴资金足额兑付给补贴对象。补贴资金公示纳入公示台账管理。直接兑付到人到户的补贴,原则上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监管服务平台集中发放。

第四章资金监督和管理机制

第十五条补贴资金专户实行封闭管理、分账核算,单独反映,不得混用,不得违规转出专户核算。各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行署)和北大荒农垦集团要与生产者补贴代发金融机构密切配合,建立数据双向及时传递制度,对于兑付不到位的补贴资金,要尽快核实完善补贴对象信息后重新发放,确实无法发放的要以市县政府正式文件形式报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并原渠道及时退回。

第十六条县级应加强相关资金运行情况监测,根据预算管理规定和用款需求,合理安排财政资金支出进度。建立定期调度机制,跟踪资金拨付进展情况,做好执行分析,并加强督促指导。

第十七条各市(地)、县(市、区)和北大荒农垦集团要充分利用媒体工具和宣传手段,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要按照职责分工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的原则,采取适当形式对补贴信息进行公开公示,使广大群众清楚了解本地有关政策,掌握补贴对象、补贴标准、资金兑付等政策要点,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公开过程中,要依法做好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工作。

第十八条生产者补贴资金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农业农村部门应按照《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和生产者补贴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设定资金绩效目标,根据进展情况,在资金拨付后,开展绩效目标执行情况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工作,绩效目标设定应与资金量、成本效益等相匹配。要按照相关要求,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评价工作,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第十九条农业农村、财政、发展改革等涉及补贴工作的相关部门要与纪检监察、审计、信访等部门建立联合监督机制,紧盯补贴发放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结合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以及巡视巡察、审计、信访等相关部门提供的问题线索,运用智慧核验技术拓展监督手段,常态化开展监督检查,并建立核查台账。建立核查结果通报约谈制度,及时通报监督核查情况。各市县应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套取骗取、截留挪用、侵占贪污补贴资金等重大违规违纪行为,并以适当形式进行通报、约谈,强化震慑。落实纪检监察、巡视、审计、财会监督、信访等发现相关问题整改的主体责任,推进问题整改到位,并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依法依规严肃追责问责。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文章关键词: 黑龙江 大豆 生产者 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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