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农业农村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支持粮食产地烘干能力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
日期:2025-05-20 10:50字号:大中小
厦农〔2025〕131号
各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加快粮食产地烘干能力建设的意见》(农机发〔2023〕3号)、《福建省农业农村厅等6部门关于加快粮食产地烘干能力建设的通知》(闽农机〔2023〕5号)和《厦门市农业农村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扶持粮食生产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农〔2024〕284号)等相关要求,加快提升我市粮食产地烘干能力,现就支持粮食产地烘干能力建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按照省农业农村厅下达的粮食产地烘干能力建设目标任务,根据我市粮食种植面积分布及年产量规模,统筹安排,合理布局,加快补齐农机装备短板,实现全市水(旱)稻产地烘干能力2026年达到95%的指标任务。
二、实施内容
(一)对购置粮食烘干设施装备给予补贴。将烘干机、粮食清选机、粮食输送(提升)机、金属储粮筒仓、热风炉、除尘设备等烘干设施装备列入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范围,粮食烘干设施装备补贴额标准实行定额补贴,具体见《厦门市2024-2026年中央财政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第1批)(厦农〔2024〕280号)和《厦门市2024-2026年市级财政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厦农〔2025〕21号)相关品目补贴额。补贴额如有变动,以最后正式公布的为准。
(二)对配套烘干成套设施装备的标准化粮食烘干中心(点)给予补贴。标准化粮食烘干中心(点)配套的烘干成套设施装备包括粮食烘干机和清选机、输送机等烘干配套设备以及烘干用房、除尘室等附属设施。具体的基本配置和参数、补贴额、操作程序等见附件1。
(三)对配套烘干设施装备的粮食烘干用房给予补贴。粮食烘干用房的补贴具体要求和操作流程见附件2。20吨<批处理量≤90吨粮食烘干中心(点)拥有粮食烘干设施设备原值不少于35万元。
(四)补贴资金渠道。对第一项购置粮食烘干设施装备的资金来源按照《厦门市农业农村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24-2026年厦门市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厦农规〔2024〕4号)执行。对第二项、第三项配套烘干成套设施装备的标准化粮食烘干中心(点)和粮食烘干用房的补贴资金,市、区财政按6:4分担,其中市级资金从市级财政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支出。
(五)补贴对象
申请补贴对象为本市从事农业的生产经营主体(包括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个体农户等)。近3年被取消或暂停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的、被列入农机购置补贴黑名单的、有失信行为的补贴对象不能享受补贴。
(六)主体责任
补贴对象对申请补贴的烘干设施装备、烘干用房真实性、补贴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对烘干中心(点)各类设施设备的安全质量负责,各类设施设备应满足安全生产要求。
三、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农业农村部门要高度重视,主动协调镇(街)、自然资源等部门解决用地问题,加强政策指导、宣传,大力推进粮食烘干设施设备的推广应用,提升烘干能力。
(二)及时受理审核。各区要按照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有关程序和要求,通过厦门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申请办理服务系统受理审核补贴申请,按程序组织人员现场核实验收,并对符合要求的补贴对象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的方式兑付补贴资金。
(三)强化监督管理。补贴对象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的,严格按照《农业机械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农办财〔2017〕26号)等规定,采取退缴补贴资金、取消或暂停享受农机购置补贴资格等措施处理。
附件:1.厦门市标准化粮食烘干中心(点)补贴实施方案
2.厦门市粮食产地烘干用房补贴实施方案
厦门市农业农村局厦门市财政局
2025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