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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厦门市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07-07   来源:厦门市农业农村局
内容字号:

厦门市农业农村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厦农〔2025〕173号

各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财政局,思明区市政园林局、湖里区住房和建设局:

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印发的《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意见》(农办机〔2024〕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制定了《厦门市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农业农村局厦门市财政局

2025年7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

为引导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我市农业领域的规范应用,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农办机〔2024〕3号)和《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开展农机购置补贴引导植保无人飞机规范应用试点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7〕10号)等要求,按照《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厦门市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一、补贴对象与补贴标准

(一)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并符合以下条件:

1.取得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作证书;

2.在申报补贴前,已按照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制登记管理规定完成实名登记或国籍登记;

3.已投保财产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不少于一年;

4.完成100亩次及以上的农业生产作业量;

5.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有健全的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营管理制度体系,并提供出入库登记、专人保管、植保作业流程、安全飞行管控、作业记录统计等制度。

(二)补贴标准。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与应用补贴实行定额补贴,具体见《厦门市2024年-2026年中央财政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第1批)(厦农〔2024〕280号)。

二、产品条件与生产企业条件

(一)产品条件

1.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最大起飞全重不超过150千克,最大平飞速度不超过50千米/小时,最大飞行真高不超过30米,最大飞行半径不超过2000米,具备空域保持能力和可靠被监视能力;

2.设计有操作人员身份密钥接入装置,凭操作人员身份密钥连接后方可操作飞行;

3.加装有飞行控制芯片、电子围栏、避障系统软件、作业飞行数据实时记录存储设备,具备防重喷漏喷、防农药漂移功能,能够实现作业飞行可识别、可监测、可追查;

4.具有全天候避障功能,配备全自主飞行作业和手动操控作业系统,全程可以随时人工介入操控,可支持厘米级定位;

5.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唯一产品识别码,并在机体标注产品类型和唯一产品识别码等信息;

6.获得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资质采信认证机构颁发的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

7.申请补贴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生产和购机日期须同时在农机鉴定(认证)证书有效期范围内。

(二)生产企业条件

1.建立有智能化管控平台,能够对其产品的作业飞行实行远程实时监测、安全管控,且该平台已直接或间接接入中国民用航空局无人机云交换系统;

2.拥有健全的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作人员培训考核体系,有较强的培训师资力量,能够对用户按照民航局、农业农村部规定的内容进行培训和考核,对通过考核人员发放操作证书;

3.具备良好的售后服务能力,在福建省境内设立售后服务中心或有售后服务人员。

三、补贴程序、时限和工作要求

(一)补贴程序

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与应用补贴程序按照《2024-2026年厦门市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操作流程和审核要求办理,在申请补贴时,补贴对象还需提供操作人员证书、作业量证明、保险凭证、实名登记或国籍登记证明。

(二)补贴时限

该《实施方案》自印发后次日起实施,印发日(含)之前购买的(以发票日期为准),仍按《厦门市农业农村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开展市级财政资金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通知》(厦农〔2023〕13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工作要求

1.各区要严格审核补贴对象提交的补贴申请资料,加强对操作人员培训合格证明核验和作业量核验,审慎兑付补贴资金。

2.生产企业应对其申报的产品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和合规性负责,并就产品质量、售后服务、违规责任等方面做出书面承诺;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各区如发现补贴产品存在明显缺陷或可能存在重大政策风险的,要立即暂停受理,并报告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

3.各区要加强对补贴产品农事作业效果的跟踪了解,认真评估政策实施情况,年度工作总结与年度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工作一并报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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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关键词: 厦门 植保无人机 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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