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政策实施有关问题解释说明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年12月20日|阅读:4|编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农业机械化管理处|作者:|文章来源:
兵农函字〔2024〕41号
各师市农业农村局,各相关回收拆解企业:
针对各地在落实《兵团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兵农机发〔2024〕9号)时,反映对方案有关内容理解把握不准,对实施过程有关新情况、新问题的处理认定不明确,需要兵团行业主管部门予以解释说明的情况,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大工作力度持续实施好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的通知》(农办机〔2024〕4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大工作力度持续实施好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的补充通知》(农办机〔2024〕5号)要求,经商兵团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现就有关政策解释说明如下。
一、关于报废更新资金使用
2024年农机报废更新资金分为中央特别国债资金和中央财政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切块资金两部分。其中:
(一)国债资金。全部用于15类机具的报废补贴和报废并购置同种类机具的更新补贴。农户只报废旧机不更新的,可以单独申请报废补贴(农用北斗辅助驾驶系统除外);既报废旧机又更新同种类新机的,除享受报废补贴外还可享受更新补贴。购置非同种类机具的,或者只购新不报废的不能使用国债资金,只能使用购置补贴资金。
(二)购置补贴与应用补贴资金。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下达前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用于报废补贴。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下达后,各师市农机报废更新补贴以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为主,优先使用国债资金兑付,各师市原则上不再从购置补贴资金中安排资金用于报废更新补贴。
(三)关于国债资金使用时间。按照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三部门《关于加大工作力度持续实施好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的补充通知》(农办机〔2024〕5号)要求,兵团可在2024年6月21日—12月31日期间,使用国债资金兑付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报废补贴以申请日期为准,更新补贴以发票日期为准。国债资金到期使用不完国家将予以收回。
二、关于报废与更新同种类机具的对应
(一)种类对应
鉴于农业机械分类标准的调整变化,按照尊重事实,新旧相应的原则,报废淘汰老旧农业机械,更新应用先进适用农业机械。对照《2024-2026年兵团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兵团将报废补贴15种类机具与更新同种类机具品目进行了对应,形成《农机报废机型类别与更新同种类机具品目对应表》(见附件),作为各师市审核办理报废更新补贴的参考依据。
(二)示例说明
以拖拉机、播种机为例,就报废与更新同种类机具予以说明。
1.只报废不更新。报废补贴标准对照方案《兵团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分档及补贴额一览表》中拖拉机、播种机相应档次执行。
2.报废并更新。
(1)报废一台并更新一台拖拉机。报废补贴标准对照方案《兵团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分档及补贴额一览表》中拖拉机相应档次执行。更新补贴标准(以发票时间为准):2024年10月14日及之前按《2021-2023年兵团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及补贴额一览表拖拉机相应品目档次执行,2024年10月15日及之后按《2024-2026年兵团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及补贴额一览表拖拉机相应品目档次执行。报废拖拉机和更新拖拉机不要求马力和型号相同。
(2)报废一台并更新一台播种机。报废补贴标准对照方案《兵团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分档及补贴额一览表》中播种机提高后的报废补贴额执行(只有联合收割机、播种机、采棉机、水稻插秧机等4种机具享受购新提高报废补贴标准)。更新补贴标准(以发票时间为准):2024年10月14日及之前按《2021-2023年兵团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及补贴额一览表播种机相应品目档次执行,2024年10月15日及之后按《2024-2026年兵团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及补贴额一览表播种机相应品目档次执行。
三、关于报废补贴补差额和报废并更新的时间对应
(一)报废补贴补差额。根据农、财两部4号、5号文件中“对自《通知》印发之日起提交报废补贴申请的,按调整后的报废补贴标准执行,对已领取报废补贴的,补齐差额部分补贴”的规定,6月21日之后申请报废补贴的,按照兵团方案中《兵团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分档及补贴额一览表》中的报废补贴标准执行,对6月21日以后申请但已经结算的,补齐差额部分。对报废并更新联合收割机、水稻插秧机、播种机、采棉机的,按提高报废补贴后的标准补齐差额。
(二)报废并更新的时间对应。对既申请报废补贴又申请更新补贴的,只要报废补贴申请和更新补贴发票在6月21日-12月31日之间,不要求先后顺序,报废在前更新在后,或者更新在前报废在后均可。
四、关于报废与更新数量的对应
(一)报废更新“一对一”。对于农用北斗辅助驾驶系统,必须报废并同时更新才能使用国债资金兑付报废补贴和更新补贴,只报废不更新不能享受报废补贴,只购新不报废只能申请购置补贴,不能使用国债资金。
(二)报废更新“一对多”。对于既申请报废补贴又申请更新补贴的,可以按照“一对多”的原则执行,即同一申请人申请1台报废补贴,允许申请多台同类型机具的更新补贴。
(三)报废更新“多对一”。对4类提高报废标准机具,报废多台并更新1台同种类机具,只能有1台享受提高报废标准补贴,其余享受正常报废补贴。
五、关于报废机具信息缺失等情况的处理
农机报废主要遵循农机户自愿的原则,突出对报废机具来源合法性和唯一性的要求。对部分报废机具其生产厂家、发动机号、出厂日期、牌照号码、出厂编号、底盘(车架)号等相关信息不齐全,且无法获取的情况下,按照实事求是,真实有效的原则处理,只要具备部分相关信息,能够相互关联印证或分析研判出机具补贴类别的,就可以作为报废补贴依据进行申报办理。各师市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积极推行补贴申请人承诺制,对违反承诺事项的申请人,一经发现,可依法要求其退还补贴资金,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牌证管理机具。对牌证缺失、铭牌损毁、发动机更换等情况下,通过农机监理系统及档案核查机具信息,核查出的牌证号、铭牌、发动机号码及功率、车架/底盘号等机具信息,作为报废补贴申办依据。对系统未注册登记的或已注销的,在申请人书面承诺来源合法性的前提下,按机具实有铭牌或出厂编号、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等机具身份信息进行报废补贴申办。
(二)非牌证管理机具。原则上应当具有铭牌或出厂编号、车架号等机具唯一身份信息。对因年份久远机具铭牌信息损毁、无铭牌无型号的,如申请人能提供购机发票等有效凭证,并履行来源合法性书面承诺的,可以作为报废补贴申办依据,但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监督回收企业对此类机具按种类予以编号登记(可采用将机具类型及编号喷涂到机身的方式),保障报废机具的唯一性。对非牌证管理机具,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派员全程监督报废拆解,保留视频、图片等记录,并经2人及以上人员在《确认表》签注盖章,防止假报废、重复申请,防范骗套补风险。
(三)对事故损毁车辆。允许办理报废补贴,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六、关于报废拆解要求
农机报废回收拆解企业对回收的农业机械应及时进行拆解并建立拆解档案。在具体实施中允许回收环节与拆解环节分开,即回收企业和拆解企业可不是同一家企业,方便农民就近交售旧机。但是要确保报废机具拆解完成后,再办理报废补贴。报废机具拆解一般要求为:
(一)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带动力机械的拆解,重点对其发动机等主要部件进行物理拆解:①挤压②钻通孔、切通孔,直径大于10mm③冲击机体变形。
(二)播种机、犁等农机具的拆解,重点对其机架和关键装置进行切割、挤压破坏拆解。
(三)农用北斗辅助驾驶系统的拆解,重点对其北斗终端板卡等关键部件进行物理破坏拆解。
七、关于简化申办操作流程
按照便民利民和提高效率的要求,通过优化完善兵团农机报废更新补贴系统,简化程序,缩短报废更新补贴公示期。鼓励回收拆解企业、监理部门、补贴部门同步在线受理,按流程推进,机主一次完成报废更新补贴申办。各师市、团场既要按照政策要求办理,又要符合客观实际,遇到问题灵活处理,加快报废更新补贴申办进度,让职工群众尽快享受到政策获得感,将补贴资金在最短的时间内兑付到户。
以上解释说明适用于本年度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政策实施,之后如有变化,另行通知。
附件:农机报废机型类别与更新同种类机具品目对应表
兵团农业农村局
2024年12月20日
附件
农机报废机型类别与更新同种类机具品目对应表
序号 | 报废补贴机型类别 | 对应更新补贴同种类机具品目 | |
1 | 拖拉机 | 20马力以下 | 轮式拖拉机 |
20(含)—50马力(含) | |||
50—80马力(含) | |||
80—100马力(含) | |||
100—160马力(含) | |||
160—200马力(含) | |||
200马力以上 | |||
2 | 联合收割机 | 喂入量0.5—1kg/s(含)自走式全喂入稻麦联合收割机 | 谷物联合收割机 大豆收获机(自走式) 油菜籽收获机(自走式) 甜菜收获机
|
喂入量1—3kg/s(含)自走式全喂入稻麦联合收割机 | |||
喂入量3—4kg/s(含)自走式全喂入稻麦联合收割机 | |||
喂入量4kg/s以上自走式全喂入稻麦联合收割机 | |||
3行,35马力(含)以上自走式半喂入稻麦联合收割机 | |||
4行(含)以上,35马力(含)以上自走式半喂入稻麦联合收割机 | |||
2行自走式玉米联合收割机 | |||
3行自走式玉米联合收割机 | |||
4行及以上自走式玉米联合收割机 | |||
采棉机 | |||
3 | 播种机 | 6行以下 | 播种机 |
6—11行 | |||
12—18行 | |||
18行以上 | |||
4 | 农用北斗辅助驾驶系统 | — | 辅助驾驶(系统)设备 |
序号 | 报废补贴机型类别 | 对应更新补贴同种类机具品目 | |
5 | 水稻插秧机 | 2行手扶步进式 | 插秧机 |
4行手扶步进式 | |||
6行及以上手扶步进式 | |||
6行及以上独轮乘坐式 | |||
4-5行四轮乘坐式 | |||
6—7行四轮乘坐式 | |||
8行及以上四轮乘坐式 | |||
6 | 机动喷雾(粉)机 | 18—50马力自走式喷杆喷雾机,四轮驱动、四轮转向 | 喷雾机 |
50—100马力自走式喷杆喷雾机,四轮驱动、四轮转向 | |||
100马力及以上自走式喷杆喷雾机,四轮驱动、四轮转向 | |||
喷杆长度12-18m悬挂及牵引式喷杆式喷雾机 | |||
喷杆长度18m及以上,悬挂及牵引式喷杆式喷雾机 | |||
牵引式或自走式风送式喷雾机,药箱容积≥300L,喷幅半径≥6m | |||
自走式风送式喷雾机,药箱容积≥300L,喷幅≥20M | |||
7 | 机动脱粒机 | 脱粒滚筒长度60-120cm,带清选及秸秆揉丝功能稻麦脱粒机 | 机动脱粒机 |
脱粒滚筒长度120cm及以上,带清选及秸秆揉丝功能稻麦脱粒机 | |||
8 | 饲料(草)粉碎机 | 饲料(草)粉碎机 | 饲料(草)粉碎机 |
9 | 铡草机 | 生产率1t(含)-9t/h | 铡草机 |
生产率9t(含)—20t/h | |||
生产率20t/h及以上 | |||
序号 | 报废补贴机型类别 | 对应更新补贴同种类机具品目 | |
10 | 联合整地机 | 3.5-5.5m双轴联合整地机 | 分流式平(整)地机 联合整地机 |
5.5m及以上双轴联合整地机 | |||
11 | 铧式犁 | 3-6铧翻转犁 | 铧式犁 |
7铧及以上翻转犁 | |||
12 | 残膜回收机 | 幅宽2m以上残膜回收机 | 残膜回收机 |
幅宽1.2m以上带残膜打包机构残膜回收机 | |||
13 | 秸秆粉碎还田机 | 1-1.5m秸秆粉碎还田机 | 秸秆粉碎还田机 |
1.5-2m秸秆粉碎还田机 | |||
2-2.5m秸秆粉碎还田机 | |||
2.5m及以上秸秆粉碎还田机 | |||
14 | 自走式青(黄)饲料收获机 | 2-2.6m自走圆盘式青饲料收获机 | 自走式青(黄)饲料收获机 |
2.6m及以上自走圆盘式青饲料收获机 | |||
15 | 自走式瓜果类收获机 | 自走式番茄联合收获机,生产率≥40t/h,割幅≥1.2m | 自走式番茄收获机 自走式辣椒收获机 自走式籽瓜收获机 |
2-3m自走辣椒联合收获机 | |||
1.5-2.0m自走式籽瓜捡拾脱粒联合作业机 | |||
2.0m及以上自走式籽瓜捡拾脱粒联合作业机 |
注:更新补贴机具2024年10月14日及之前需在《2021—2023年兵团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种类范围》,2024年10月15日及之后需在《2024—2026年兵团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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