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兵团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兵农机发〔2025〕7号
各师市农业农村局,各有关企业:
根据农业农村部财政部《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意见》(农办机〔2024〕3号)、《2024-2026年兵团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兵农机发〔2024〕10号)以及《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安全管理规则》有关要求,结合兵团农业生产需求实际,经商兵团财政局、民航新疆管理局同意,制定了《兵团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并向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财政部农业农村司、中国民用航空局飞行标准司进行了备案。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兵团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
兵团农业农村局
2025年3月11日
附件
兵团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
根据农业农村部财政部《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意见》(农办机〔2024〕3号)、《2024-2026年兵团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兵农机发〔2024〕10号)以及《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安全管理规则》有关要求,经商兵团财政局、民航新疆管理局同意,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补贴产品类型及补贴额
(一)补贴产品类型
根据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轻小无人机运行等通用航空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兵团农业生产实际和全国最高补贴额一览表,确定对多旋翼和单旋翼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进行购置补贴。
(二)补贴额
根据全国最高补贴额一览表,兵团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补贴额遵照全国通用类补贴机具补贴额确定(详见附件1)。
二、监管措施
(一)补贴产品生产企业条件
1.建立有智能化管控平台。管控平台应符合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的要求,且该平台已直接或间接接入中国民用航空局无人机云交换系统;管控平台支持实时显示无人机的作业面积、作业区域、作业时间、当前位置、实时轨迹,所有活跃无人机列表等信息;管控平台应支持构建禁飞区,支持二维多边形、2.5维(二维+高程),三维通道围栏,可设置围栏生效起始和终止时间。
2.拥有健全的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作人员培训考核体系。有较强的师资培训力量,能够按照民航局、农业农村部规定对其产品操作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对通过考核人员发放操作证书。
3.在无人机使用较集中区域设立售后服务点。保证常用零配件供应和提供产品维修服务。
4.签订“兵团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企业承诺书”(附件1)。按照《2024—2026兵团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要求,开展自主投档并对其申报的产品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和合规性负责。产品的铭牌、机体钢印、补贴标识等应符合有关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的规定。产销企业因违法违规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二)补贴产品技术条件
1.最大飞行真高不超过30米,最大平飞速度不超过50千米/小时,最大飞行半径不超过2000米,起飞全重不大于150千克,载药量10升以上(含10升);具备空域保持能力和可靠被监视能力,能够控制在视距内或扩展视距内操作;有固定的药箱安装位置和唯一匹配紧固件,一款机型能且只能匹配一款药箱,有固定标有永久性产品铭牌和唯一身份标识编码,铭牌包含二维码和飞机序列号信息。
2.有操作人员身份密钥接入装置,能够做到经密钥连接后方可作业飞行;加装有飞行控制芯片、电子围栏、避障系统软件、作业飞行数据实时记录存储设备和施药作业系统,能够实现作业飞行可识别、可监测、可追查,全程可以随时人工介入操控。
3.实现全自主飞行,具有RTK的高精度卫星导航定位系统(卫星接收机板卡类型及频点:北斗信号),飞行精度≤0.5米,作业喷雾量均匀,具备防重喷漏喷、防农药漂移功能。
4.单台配备电池数量≥2组,并配备电池充电器,多旋翼飞机药箱满载悬停时间≥5分钟,空载悬停时间≥10分钟。
5.获得有资质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或鉴定部门出具的检测报告、鉴定(认证)证书。纳入适航管理的无人机由民航局适航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三)补贴对象及条件
补贴对象与《2024—2026兵团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中补贴对象保持一致,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1.补贴对象需按照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制登记管理规定完成实名登记。
2.补贴对象应是经过培训机构或生产企业培训合格后取得操作证书的人员或有一定数量拥有操作证书人员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3.补贴对象为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需有健全的植保无人飞机运营管理制度体系,包括出入库登记、专人保管、植保作业流程、安全飞行管控、作业记录统计等制度;
4.申报补贴前,需按照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制登记管理规定完成实名登记,并在申请补贴的机具上粘贴登记标志,已投保财产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已完成800亩以上的植保作业量并出具相关证明。
5.补贴对象对补贴资料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并服从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民用航空、公安、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的监管,对违反补贴政策实施、国家及自治区空中交通管制、通用航空飞行有关规定等方面所引起的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三、申请补贴程序
(一)自主购机。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补贴实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师级结算、直补到卡(户)”。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投档、补贴操作要求与常规补贴产品保持一致。购机户自主选择购机后,经销企业应如实出具购机发票、售后服务凭证和产品合格证和产品型号、整机出厂编号(机身编码)、飞控编码的拓印膜。
(二)受理补贴申请。购机者购买植保无人飞机并完成相应作业量后,及时通过“兵团农机补贴”手机APP提交补贴申请,并向农业农村部门提供以下资料:
1.身份证(生产经营组织需提供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代码)、银行账号;
2.购机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3.产品型号、整机出厂编号(机身编码)、飞控编码的拓印膜;
4.在补贴申请地作业面积不少于800亩次的作业凭证(以兵团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物联网管理系统作业数据证明为主);
5.操作人员操作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6.植保无人飞机财产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7.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制登记证明文件(可网络截图);
8.补贴受益对象承诺书。
(三)核实兑付。机具核验、信息公示、资金兑付、抽查等程序按照《2024—2026兵团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执行。
四、工作要求
(一)落实主体责任。坚持“谁办理、谁负责,谁核实、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完善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与应用补贴监管措施。发现虚假实名登记、备案、产品质量以及其他异常问题,应停止受理补贴申请并及时向上级管理部门报告。
(二)严格规范操作。各地要严格落实《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安全管理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10号)等相关要求和公安、空管部门有关规定,落实安全监管、实名登记、驾驶操作技能培训、严格管控飞行区域、持有人员信息登记、飞行安全责任和第三者责任保险等要求,确保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的各个环节规范有序。
(三)及时总结经验。及时总结提炼技术规范,认真研究、把握植保无人飞机运行管理经验和规律,对农用植保无人机的作业适用范围、安全注意事项、作业前准备、现场操作、作业后维护等重要环节给予科学规范;强化种植大户、无人机操作手技术培训力度。
(四)加大信息公开。按照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要求,对无人机补贴受益户信息、作业信息等第一时间进行公示、公告,自觉接受职工群众、企业及社会各界监督,继续保持全社会共同关注、关心和支持补贴政策实施的良好局面。
(五)加强监督检查。规范补贴产品核验流程,加强单人多台套、短期内大批量等异常申请补贴情形的监管,加强操作人员培训合格证明核验,加强植保作业量核验。
(六)严处违规行为。严格查处套补、骗补的违规行为,对违背承诺的产销企业及购机者,强化违规经营行为的打击力度,严格按照《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处理,将严重违规的产销企业和生产经营组织列入黑名单,禁止参与补贴政策实施工作。性质恶劣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024年10月16日起购买的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补贴机具资质、补贴额度和办理程序及要求等均按本方案执行。
附件1
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补贴额一览表
序号 | 大类 | 小类 | 品目 | 分档 名称 | 基本配置和参数 | 补贴额(元) | 通用/非通用 | 备注 |
1 | 田间管理机械 | 植保机械 | 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 | 10—20L多旋翼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 | 10L≤药液箱额定容量<20L;多旋翼;电动、油动、油电混动;电动须配置智能电池系统,含智能电池2组及以上;具有避障系统;具有RTK的高精度卫星导航定位系统(卫星接收机板卡类型及频点:北斗信号);具有电子围栏 | 6000 | 通用 | 1.多旋翼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是由两个以上旋翼(含两个)组成,并通过多个旋翼在空气中旋转产生升力和拉力实现飞行并进行施药作业的无人飞机。2.智能电池系统由智能电池和智能电池充电器组成,具备过充保护、过放保护、短路保护和充放电使用次数显示等功能。 |
2 | 田间管理机械 | 植保机械 | 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 | 20—30L多旋翼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 | 20L≤药液箱额定容量<30L;多旋翼;电动、油动、油电混动;电动须配置智能电池系统,含智能电池2组及以上;具有避障系统;具有RTK的高精度卫星导航定位系统(卫星接收机板卡类型及频点:北斗信号);具有电子围栏 | 9000 | 通用 | |
3 | 田间管理机械 | 植保机械 | 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 | 30—50L多旋翼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 | 30L≤药液箱额定容量<50L;多旋翼;电动、油动、油电混动;电动须配置智能电池系统,含智能电池2组及以上;具有避障系统;具有RTK的高精度卫星导航定位系统(卫星接收机板卡类型及频点:北斗信号);具有电子围栏 | 12000 | 通用 | |
4 | 田间管理机械 | 植保机械 | 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 | 50L及以上多旋翼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 | 药液箱额定容量≥50L;多旋翼;电动、油动、油电混动;电动须配置智能电池系统,含智能电池2组及以上;具有避障系统;具有RTK的高精度卫星导航定位系统(卫星接收机板卡类型及频点:北斗信号);具有电子围栏 | 14400 | 通用 | |
5 | 田间管理机械 | 植保机械 | 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 | 15—25L单旋翼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 | 15L≤药液箱额定容量<25L;单旋翼;电动、油动、油电混动;电动须配置智能电池系统,含智能电池2组及以上;具有避障系统;具有RTK的高精度卫星导航定位系统(卫星接收机板卡类型及频点:北斗信号);具有电子围栏 | 9000 | 通用 | |
6 | 田间管理机械 | 植保机械 | 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 | 25L及以上单旋翼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 | 药液箱额定容量≥25L;单旋翼;电动、油动、油电混动;电动须配置智能电池系统,含智能电池2组及以上;具有避障系统;具有RTK的高精度卫星导航定位系统(卫星接收机板卡类型及频点:北斗信号);具有电子围栏 | 12000 | 通用 |
附件2
兵团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企业承诺书
我公司对在兵团开展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与应用补贴工作承诺如下:
1.保证本企业所销售的补贴产品符合《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安全管理规则》(CCAR-92部)和《兵团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相关规定。保证销售的补贴产品与产品鉴定报告、检验报告一致。保证提交的检测报告、鉴定证书、产品信息、企业信息等材料真实、准确、合规。
2.保证所补贴产品的合格证、铭牌(标牌)样式统一,内容规范完整,且机具铭牌永久固定在补贴产品明显部位。其中:铭牌内容包括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
3.保证在“兵团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自主投档系统”中填报的补贴产品信息真实有效,保证向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时报告超出补贴机具补贴比例15%的情况,并主动接受相关主管部门组织的调查。
4.建立有智能化管控平台,管控平台符合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的要求,且该平台已直接或间接接入中国民用航空局无人机云交换系统;管控平台支持实时显示无人机的作业面积、作业区域、作业时间、当前位置、实时轨迹,所有活跃无人机列表等信息。
5.拥有健全的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作人员培训考核体系,有较强的培训师资力量,能够对其产品操作人员按照民航局、农业农村部规定的内容进行培训和考核,对通过考核人员发放操作证书。
6.在兵团辖区使用较集中区域设立售后服务点,保证常用零配件供应和提供产品维修服务。
7.自主确定补贴产品经销企业,并对经销行为负连带责任。产销企业因违法违规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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