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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陕西省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

发布日期:2025-03-04   来源:陕西省农业农村厅
内容字号:

陕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区)农业农村局:

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农办机〔2024〕3号)和《陕西省农业农村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24—2026年陕西省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陕农发〔2024〕63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经商中国民用航空西北地区管理局、省财政厅同意,制定了《陕西省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农业农村厅

2025年2月19日

(联系人:刘芸,电话:029-87213081)

陕西省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

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农办机〔2024〕3号)和《陕西省农业农村厅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24—2026年陕西省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陕农发〔2024〕63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经商中国民用航空西北地区管理局、省财政厅同意,制定了《陕西省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补贴产品和资质要求

(一)产品条件

1.应获得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资质采信认证机构颁发的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

2.申请补贴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生产和购机日期须同时在农机认证证书有效期范围内;

3.起飞全重不大于150千克,最大飞行真高不超过30米,最大平飞速度不超过50千米/小时,最大飞行半径不超过2000米;

4.具备空域保持能力和可靠被监视能力,多旋翼飞机药箱满载悬停时间≥5分钟,空载悬停时间≥10分钟;

5.有固定的药箱安装位置和唯一匹配紧固件,同一机型药箱相同;

6.设计有操作人员身份密钥接入装置,凭操作人员身份密钥连接后方可操作飞行;

7.加装有飞行控制芯片、电子围栏、作业飞行数据实时记录存储设备和施药作业系统,具备防重喷漏喷、防农药漂移、断点续喷等功能,能够实现作业飞行可识别、可监测、可追查;

8.防护等级不低于IPX5,具有全天候避障功能,距离障碍物(直径≥2.5厘米)3米以外能自动避让,配备全自主飞行作业和全程可以随时人工介入的手动操控作业系统,具有RTK的高精度卫星导航定位系统,卫星接收机板卡类型及频点为北斗信号;

9.单台配备电池数量≥2组,配备相应数量充电器;

10.固定标有永久性产品铭牌和唯一身份标识编码。

(二)生产企业条件

1.按照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的规定为其生产的无人驾驶航空器设置唯一产品识别码;

2.建立有智能化管控平台,能够对其产品的作业飞行实行远程实时监测、安全管控,且该平台已直接或间接接入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综合管理平台;

3.拥有健全的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作人员培训考核体系,有较强的培训师资力量,能够对其产品操作人员按照民航局、农业农村部规定的内容进行培训和考核,对通过考核人员发放操作证书;

4.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在陕西省境内设立售后服务中心,保证常用零配件供应和提供产品维修服务;

5.未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

6.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或市场质量监督检查中无相关不合格的产品。

其他有关要求按照《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执行。

二、补贴对象、条件及标准

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购机者购买的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数量应与生产、服务规模相适应。购机者应持有或拥有一定数量人员持有操作证。在申报补贴前,已按照国家有关实名登记激活、依法投保责任保险、至少完成200亩次的农机作业量。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有健全的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营管理制度体系,并提供出入库登记、专人保管、植保作业流程、安全飞行管控、作业记录统计等制度。

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与应用补贴实行定额补贴,补贴标准按照《陕西省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2024年第一批)》执行。

三、补贴办理

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补贴办理要求同常规补贴机具政策实施办法相同,实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购机者申报补贴时应提供购机发票(非现金支付的另附付款凭证,现金支付的应说明情况并签字确认)、补贴申请表、操作人员证明、作业量证明、保险记录等相关资料。

补贴申领原则当年有效,因补贴资金规模所限、办理时限等原因当年未能享受到补贴的购机者,可使用历年结余结转资金或在下一年度优先补贴。

四、相关要求

(一)补贴对象应对其提交的补贴申请资料和所购置产品的真实性负责,县级(含市本级、市辖区)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负责对相关资料的合规性进行审核。

(二)生产企业对其申报的产品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和合规性负责,并就产品质量、售后服务、违规责任等方面作出书面承诺。产品的铭牌、机体钢印、补贴标识等应符合国家和我省有关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规定。产销企业因违法违规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三)补贴对象违反补贴政策实施、国家空中交通管制、通用航空飞行有关规定等方面所引起的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陕西省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与应用机具补贴额一览表

附件:陕西省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与应用机具补贴额一览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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