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财政厅 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提前下达2025年中央财政农业产业发展(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的通知
黔财农〔2024〕192号
各市(州)财政局、农业农村局,有关县(市、区、特区)财政局、农业农村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提前下达2025年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农〔2023〕78号)精神,经研究,现将2024年中央财政农业产业发展(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下达你们(详见附件1),请收入列2025年“1100252农林水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支出列2025年“2130122农业生产发展”科目。待进入2025年预算年度后,按程序及时拨付资金。为保证资金到账的及时性和可调度性,省财政厅直接对省直管县办理资金调度,非省直管县资金调度由市州据此文件办理,不需转发本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按照《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黔财农〔2024〕4号)要求管理、使用资金,加强资金监管,在确保财政资金安全的情况下,加快预算执行。各市县在资金使用过程中,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按照可执行指标、用款计划、资金支付需求、资金支付申请、协议或合同约定、项目实施进度和补助补贴发放周期等,将资金支付至最终收款人,严禁违规向代管资金专户等财政专户、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开发区(园区)或乡镇账户、地方融资平台、共管账户和代理银行内部结算账户转账,挪用财政资金。严禁财政零余额账户或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先清算、后支付”或“超额清算”,同时不得支出后延迟资金清算或不清算。
二、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用于向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购置、更新和报废农业生产所需的农机具按照《贵州省2024—2026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规定给予补贴。
三、为进一步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贵州省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实施细则》(黔财农〔2021〕171号)要求,现将资金绩效目标一并下达(详见附件2)。各市(州)要加强对有关县(市、区)督促,指导县级做好资金绩效自评工作,绩效评价报告于2025年12月10日前报省农业农村厅,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年度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附件:1.2025年中央财政提前下达农业产业发展(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安排情况表
2.2025年中央财政提前下达农业产业发展(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绩效目标分解表
附件2:2025年中央财政提前下达农业产业发展(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绩效目标分解表.xls
附件1:2025年中央财政提前下达农业产业发展(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安排情况表.xls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
2024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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