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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印发《关于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提升发展三年攻坚行动十三条措施》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4-19   来源:吉林省农业农村厅
内容字号:

关于印发《关于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提升发展三年攻坚行动十三条措施》的通知


各市(州)、长白山开发区党委农办、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各县(市、区)党委农办、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现将《关于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提升发展三年攻坚行动十三条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吉林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吉林省农业农村厅 吉林省财政厅

2024年3月14日

关于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提升发展三年攻坚行动十三条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创新现代农业经营方式,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促进小农户与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提高农业生产组织化程度,有效降低生产成本,稳步增加农民收入,启动实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提升发展三年攻坚行动,制定以下十三条措施。

一、支持县级以上示范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扩大经营规模。从2025年开始,以上一年土地流转合同载明的流转面积为基数,对县级以上示范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当年新增面积每提高50公顷,给予不超过5万元奖补。

二、鼓励小农户新组建家庭农场。对2024年1月1日后成立,经营水田达到50公顷、旱田100公顷且创建成为县级以上示范家庭农场的,给予不超过5万元奖补。

三、扩大农业社会化服务面积。支持小农户将农业生产耕、种、防、收等作业环节委托给专业化社会化服务主体,依据服务合同载明的作业面积进行补助。各市县根据农业农村部、财政部相关补助标准和要求制定项目方案。补助资金可以补服务主体,可以补小农户,也可以通过补服务主体降低小农户服务价格来间接补小农户,坚持让小农户最终受益。

四、对土地流转农业政策性担保贷款给予贴息和优惠担保费率。对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的担保费率调整为0.5%;对主体粮食种植面积750亩以上的流转耕地发生的贷款,按流转期限3年以内、3-5年及5年以上三档,分别按同期同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30%、40%和50%给予贴息;对满足上述条件且通过省农村产权交易平台交易的,分别按同期同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0%、50%和60%给予贴息。

五、对购置农机给予农业政策性担保贷款贴息和优惠担保费率支持。对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担保费率调整为0.5%;对年作业面积750亩以上的主体,购置用于粮食生产的农机发生的贷款(扣除农机购置补贴后的部分),且按单机价格分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上两档,分别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0%和50%给予贴息。

六、给予用工成本补贴。对纳入各级人社部门返乡入乡创业基地培育库的,以及重点边境村的企业、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根据上年度用工时间累计达到6个月以上的劳动力人数,按照每人每年1500元给予用工补贴,用于稳岗、扩岗、吸纳就业和提高待遇。其中,劳动力为脱贫人口、返乡入乡大学生、退役军人、残疾人和人社部门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等人群,每人每年再增加500元。每个主体每年累计最高补助20万元。

七、给予粮食收储成本补贴。将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粮食仓储能力优先纳入优质粮食工程项目支持范围(适用现有仓储设施改造升级),投资补助比例提高到50%,每个主体年度补助上限不超过800万元;对主体自产并通过租仓储存的粮食,按照每吨10元的标准给予租仓定额补贴;将主体购置粮食烘干装卸运输设备和检验检测设备及建设仓储设施等采取先建后补方式给予支持(适用新建仓储设施),具体按照项目投入的50%予以补助,每个主体年度补助上限不超过800万元。

八、加大政策性保险支持力度。安排1200万亩玉米、水稻完全成本保险面积,用于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并将玉米、水稻保险费率分别下调到6%和5%。设立省级农业保险防灾防损基金,对重点受灾市县中损失严重的主体予以专项救助。

九、加大普惠金融支持力度。省内银行机构对单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要适度提高授信额度,贷款利率不高于同期同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简称LPR)上浮100个基点。

十、设立省级专项奖补政策。新增设立省级专项资金5000万元,于当年12月份前对完成增量的市县提前下达奖补指标,用于补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并让利于民。

十一、优先支持提升地力水平。鼓励支持市、县在已流转和集中连片经营的耕地上,优先开展高标准农田和小型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优先实施黑土地保护、保护性耕作、深松整地、绿色高质高效创建、基层农技推广等农艺农技项目。

十二、推广“专业化企业+规模经营主体”模式。将符合条件的专业化企业纳入全省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名录库管理,鼓励其为小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含党支部领办合作社)、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开展专业化社会化服务,享受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同等政策待遇。

十三、加快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网络。健全完善省、市、县三级农业社会化服务名录库。鼓励优质涉农服务企业、涉农单位、农民合作社及联合社、家庭农场联盟、社会化服务联合体等企业或组织承接县乡村三级农业社会化服务中心(站点)建设。在申请承接高素质农民培训、保护性耕作、统防统治、黑土地保护等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时给予政策倾斜。

各地各部门要把实施三年攻坚行动作为“千亿斤粮食”产能建设工程的引领性、标志性举措,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和切实保护农民利益的前提下,发展土地流转型和服务带动型等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不搞强制推动,防止垒大户,防止哄抬价格、跑马圈地、垄断市场等恶性竞争。切实强化项目资金管理,确保及时拨付到位。采取线上线下等多种方式开展宣传和培训,让广大农民、各类主体、基层干部等知晓政策、运用政策和享受政策,逐步将小农户引入现代农业发展轨道,为构建现代农业经营体系探索实现路径。

文章关键词: 吉林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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