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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南省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6-29   来源: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内容字号: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南省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州、市农业农村局,省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现将《云南省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各地在执行中,若发现重大问题可及时反馈省农村能源管理总站。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省农村能源管理总站,孙培培;电话:0871-65039050,电子邮箱:ynncny@163.com。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23年6月26日

云南省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云南省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充分发挥项目资金效益,确保秸秆综合利用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各项管理措施落实到位,根据《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管理办法》《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分配测算方法及标准》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坚持农用优先、产业导向、多措并举的原则,聚焦推进秸秆“五料化”利用,健全收储运体系、培育壮大秸秆利用主体,探索建立可推广、可持续的产业发展模式和高效利用机制,引领秸秆综合利用提质增效。

第三条项目资金通过中央财政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或省级专项资金给予安排。主要用于支持秸秆综合利用,推广可持续产业发展模式和高效利用机制,提高秸秆综合利用水平。不得用于新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与农业生态资源保护无关的支出。资金可以采取直接补助、先建后补、以奖代补、资产折股量化、贷款贴息等方式。

第四条项目支持对象主要是承担秸秆“五料化”(肥料化、饲料化、燃料化、原料化和基料化)利用的农民和企业、合作社、社会化服务组织、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及开展相关技术研究推广的单位。支持内容主要有:

(一)秸秆还田或运输环节;

(二)秸秆离田环节的捡拾、收集设备;

(三)秸秆利用环节的粉碎、打捆等加工设备和储草棚、青贮窖等设施;

(四)开展秸秆“五料化”利用技术或生态效益等研究、试验、监测,但占比不超过项目资金10%,最高50万元;

(五)项目管理中涉及的技术支持、宣传培训、审计、验收等。

第五条为体现项目规模效应、发挥示范效果,按照每个县500万元的资金规模初步确定项目重点县数量。项目重点县(以下简称“重点县”)的遴选由省农业农村厅负责,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农业农村部明确的遴选范围;

(二)符合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农业生态资源保护重点工作方向;

(三)县级项目申报方案可行性高,秸秆综合利用主体政策机制创建、模式探索等有一定基础;

(四)市级农业农村局推荐,县级人民政府承诺足额落实项目资金;

(五)突出激励导向,对足额落实项目资金,按时按量完成各项建设任务,绩效目标完成优、示范带动效果好的重点县原则上给予持续安排,一般不超过三年;

(六)对存在项目资金支出有违纪违规行为、未足额落实或未兑付项目资金、未完成已有项目建设内容等情况的县,五年内不纳入重点县遴选范围。

第六条各州(市)农业农村部门按自愿原则对具备项目实施基础条件的各县(市、区)进行筛选汇总,于每年10月30日前将次年实施项目的申报推荐表报送省农村能源管理总站。

第七条重点县项目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因素主要包括基础因素和任务因素,基础因素采用秸秆可收集资源量,任务因素采用农业农村部明确的省级任务分解指标。同时根据绩效评价结果、上年度预算执行等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审计等监督发现问题等因素进行适当调节。具体测算按照相关规定和财政部门有关要求执行。

第八条省级在中央资金下达30日内将各重点县建设任务、绩效目标等任务分解下达,明确相关工作要求,并抄报农业农村部。各重点县应在目标任务下达30日内完成实施方案的编制,并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复,同时抄送各州(市)农业农村局和省农村能源管理总站备案。

第九条实施方案批复后要在县级政府门户网站公开,不得擅自调整,对确需调整的,按照“谁审批、谁调整、谁监管”的原则,逐级报备。中央有明确调整要求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十条各重点县(市、区)要细化资金发放流程,及时合理发放相关资金,资金发放对象及内容要在县级政府门户网站公示,项目资金支付要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各重点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要加强预算执行、组织项目实施和任务完成情况监督,具体实施绩效目标管理、运行监控、评估评价等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项目任务完成后要迅速组织验收,及时向资金管理部门提出资金拨付申请,确保项目建设内容当年内完成。项目验收材料报送州(市)农业农村部门和省农村能源管理总站备案。

第十二条省农业农村厅和各州(市)农业农村局要成立项目专家指导组,为全省和辖区内各县(市、区)秸秆综合利用工作政策制定、任务落实提供决策咨询,对年度任务实施提供精准指导,开展重大问题调研并提出解决建议措施。各重点县要依托基层农技推广体系等技术力量,组建本县秸秆综合利用专家技术组,加强技术指导,推动技术集成示范应用。

第十三条省农业农村厅通过日常调度、随机抽查等方式对年度任务落实情况进行督促。各州(市)农业农村局要加强对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督促指导各重点县按要求填报月调度数据,及时在农业农村部转移支付管理平台填报资金进度,组织绩效考评。

第十四条各重点县应提前谋划,梳理工作流程,制定任务清单,建立工作台账,按步骤做好相关文档、凭证、媒体素材等的整理归档工作,做好阶段性工作总结,查漏补缺,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12月10日前将年度项目绩效自查表和绩效自查报告报送州(市)农业农村局,州(市)农业农村局于12月20日前统一报省农村能源管理总站。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执行期限至2027年底,由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文章关键词: 云南 秸秆 综合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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