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化服务中心关于开展广西2023年省级农业机械推广鉴定产品证书有效期内核验工作的通知
桂农机办〔2023〕100号
各有关农机生产企业:
为加强省级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后管理,根据《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3号)、《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工作规范》(农机发〔2019〕3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实施细则》(桂农机鉴〔2021〕16号)等文件规定,决定开展广西2023年省级农业机械推广鉴定产品证书有效期内核验工作,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验依据
(一)《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3号);
(二)《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工作规范》(农机发〔2019〕3号);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实施细则》(桂农机鉴〔2021〕16号);
(四)被核验产品相应的农机推广鉴定大纲;
(五)《关于做好柴油机排放标准升级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获证产品信息变更等相关工作的通知》(农机化总站〔2022〕47号)。
二、核验对象及人员
核验对象和核验人员见附件1。
1.核验对象确定。
从2021年以来自治区农业机械鉴定站核发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中随机抽取50张,比例不大于30%。
2.核验人员确定。
从自治区农业机械鉴定站中具备工程师职称资格以上的农机鉴定员中随机抽取3人担任核验组组长,从其余农机鉴定员中随机抽取6人担任组员。
三、样机确定
核验所用样机可在生产者明示的合格产品存放处获得,也可在市场或使用现场获得。在市场或使用现场获得的样机应由生产者提供加盖其公章的书面说明确认样机合格。
四、核验内容和方式
(一)核验内容。
1.生产者名称、地址一致性。
当生产者与生产厂相同时,检查生产者营业执照与鉴定证书上生产者名称及注册地址的一致性。
当生产者与生产厂不同时,检查生产厂营业执照与鉴定报告、全国鉴定平台证书信息中的生产厂名称及注册地址的一致性。
2.产品一致性。
检查样机铭牌上的产品型号和产品名称与鉴定证书和鉴定报告中内容是否一致,整机结构型式和主要技术参数及关键部件配置与鉴定检验报告是否一致。
如产品发生变更,相关变更是否符合变更时有效的推广鉴定大纲规定,是否有自主变更审批文件或鉴定机构出具的变更确认报告。因排放升级引起的产品变更,是否符合《关于做好柴油机排放标准升级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获证产品信息变更等相关工作的通知》(农机化总站〔2022〕47号)有关规定。
3.证书和标志使用情况。
检查生产者是否存在涂改、转让、超范围使用鉴定证书和标志等情况,是否存在伪造、冒用或使用过期的鉴定证书和标志等情况,制作的标志格式及内容是否符合要求。
(二)核验方式。
1.现场核验。
采取现场调阅审查相关记录和样机核测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2.远程核验。
如确因养殖场防疫等特殊原因无法对产品进行现场核验的,以远程检查方式开展产品一致性检查。生产者指定人员确定证后核验样机为获证企业生产的合格产品,符合大纲对样品的相关要求,并对照铭牌读出样机型号、名称、出厂编号等信息。核验组按照获证企业提供的推广鉴定报告、变更报告(如有),通过视频对照样机进行逐一确认并填写记录表。
远程核验方式应留存视频及照片,且能够正常打开、图像清晰,并在核验检查报告中注明。
五、判定规则
核验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和“整改确认后合格”三种。
1.合格判定。
全部核验内容均满足要求时,核验结果为“合格”。
(二)不合格判定。
核验发现《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第二十五条所列情形及以下情况之一的,核验结论为“不合格”。
1.生产者经确认处于破产清算状态;
2.生产者拒绝接受核验、无法提供样机、整改逾期未完成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
(三)整改确认后合格判定。
除上述条款以外的不符合情况,可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整改。整改符合要求的,核验结论为“整改确认后合格”。
六、注销情形
(一)核验发现存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第二十六条所列情形。
(二)核验无法联系生产者,且在自治区农机中心网站上公示15个工作日无异议。
七、时间安排
(一)6月20日前,对参加核验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统一核验要求。
(二)10月25日前,完成核验工作将相关记录提交到自治区农业机械鉴定站。
(三)10月31日前,完成相关材料的收集、汇总,并公布核验结果。
(四)11月10日前编写核验报告并上报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八、工作要求
(一)核验人员应坚持科学、公正、高效、廉洁的原则,认真开展工作,记录核验情况,不得向核验对象收取任何费用,核验前参检人员要按照工作规范签订《核验员承诺书》(见附件2)。
(二)各核验组在对企业进行核验前,要向企业发出《农业机械省级推广鉴定产品核验通知书》(见附件3)。
(三)核验过程中发现不符合要求情况时,检查人员应收集相关证据,填写不符合项通知单,必要时进行书面说明,提出整改要求,要求被核验企业现场确认,并督促企业整改。整改期限一般不超过15个工作日,核验人员应跟踪并验证企业整改情况。
(四)核验组应结合日常鉴定工作实际,抓紧开展核验工作,核验完成后及时将《农业机械省级推广鉴定核验记录表》(附件4)、《农业机械省级推广鉴定产品核验报告》(附件5)及相关记录提交汇总。
(五)未尽事宜,请联系联系人。联系方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思贤路59号,联系人:王丽春,联系电话:18278935886。
附件:
1.2023年度省级核验检查产品、企业及核验组名录
2.核验员承诺书
3.农业机械省级推广鉴定产品核验通知书
4.农业机械省级推广鉴定核验记录表
5.农业机械省级推广鉴定产品核验报告
6.农业机械推广鉴定标志式样及规格参数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化服务中心
2023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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