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农业机械执行国四排放标准的通告
桂农厅通告〔2022〕14号
加快推动农业机械向绿色、高端转型发展,根据环境保护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GB20891-2014)及其修改单、配套技术规范《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控制技术要求》(HJ1014-2020)有关规定,自2022年12月1日起,所有生产、进口和销售的560kW以下(含560kW)非道路移动机械及其装用的柴油机应符合(GB20891-2014)标准第四阶段(以下简称“国四”)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国三”农机产品补贴办理时限要求
(一)“国三”农机产品补贴资质截止到2022年11月30日(含),2022年12月1日(含)后购置的柴油农业机械(以购机发票日期为准)应符合“国四”排放标准,否则不能享受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
(二)2022年11月30日(含)前购置符合政策规定的“国三”农机产品(以购机发票日期为准),补贴申请办理时限延长至2023年5月31日。
二、其他要求
各级农业农村(农机)部门要做好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农业机械执行国四排放标准相关政策的宣传和解读,各有关农机生产销售企业要严格执行环保规定,全面落实参与补贴政策实施主体责任,按要求做好销售工作,采取防范措施,主动发现和上报异常情形,如发生违规行为,自行承担后果及损失。广大购机者要按照有关文件要求购买机具、申报补贴。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2022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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